王奕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龙公(交)行罚决字[2022]0036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龙公(交)行罚决字[2022]00366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200
【处罚日期】2022.03.1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浙江省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龙游县
【处罚对象】王奕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2:55
处罚名称 | 王奕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龙公(交)行罚决字[2022]00366号 |
被处罚对象 | 王奕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3月02日晚,王奕酒后驾驶车牌为浙H***L9小型轿车沿人民路自北向南行驶,21时03分许,行驶至龙游县***街道人民路环城***路口,被龙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该王奕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53mg/100ml。经查,该王奕无机动车驾驶证,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王奕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网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书证,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奕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龙游县公安局送龙游县拘留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游县公安局 2022年3月1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11 |
驾驶证分类处罚机关 |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浙江省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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