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栋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浦公(交郑)行罚决字[2021]0247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浦公(交郑)行罚决字[2021]0247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1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200
【处罚日期】2021.12.0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郑宅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驾驶证分类浦江县
【处罚对象】李和栋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6:56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02日08时01分,李和栋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皖K**轻型栏板货车从浦江县郑家坞镇往浦江县城区行驶,途经浦江县永在大道马墅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李和栋的行为构成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李和栋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和栋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浦江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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