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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6.11.28
【字 号】粤公通字〔2016〕209号
【施行日期】2016.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公安厅2016年11月28日以粤公通字〔2016〕209号发布自2016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的管理,促进考试员队伍和考试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试员分为专职考试员、兼职考试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专职考试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兼职考试员。专职、兼职考试员数量应当满足考试工作需求。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社会志愿者等体中聘用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并负责管理和支付薪酬。不得聘用驾培机构教练员担任社会辅助考试人员,不得由驾培机构、考场等机构支付社会辅助考试人员薪酬。
  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在专职考试员的监督管理下,可以承担考生身份验证、考试引导、考场巡查、远程监控等考试组织监督工作,以及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辅助评判工作。
  第四条 考试员实行资格培训和考核、资格复训考核、证书核发、资格暂停、资格恢复、资格取消等管理制度。
  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参照考试员管理,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专职考试员、兼职考试员以及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均应当取得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职、兼职考试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计算机常识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行为记录;
  (三)持有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无发生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四)无因违规行为被取消考试员资格的记录;驾驶证分类
  (五)近三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等纪律处分;
  (六)近三年内公务员考核称职(含)以上;
  (七)无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须具备全部前项条件外,申请人还须如实填写《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民(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警用春秋常服(非民警着深正装)彩照片4XXX电子相片。
  第七条 申请社会辅助考试人员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21周岁至50周岁之间,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二)持有相应驾驶证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四)无酗酒行为或者吸食记录;
  (五)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无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
  (六)无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情况的。
  除须具备全部前项条件外,申请人还须如实填写《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辅助考试人员资格审批表》(由各地参照考试员资格审批表制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无从事驾培机构教练员的申告;
  (五)近期正面免冠大1寸白底深正装彩照片4XXX电子相片。
 
第三章  资格授予
  第八条 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申请A1、A2、A3、B1、B2、M、N、P车型准考资格的,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的,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考试员证。
  申请C1、C2、C3、C4、C5、D、E、F车型准考资格的,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考试员证。
  申请社会辅助考试人员证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社会辅助考试人员证。
  第九条 拟选拔为考试员的人员应当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进行专业技能考试。培训
和考试内容包括道路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廉政警示教育、计算机评判系统操作、驾驶技能、考试评判能力。考试合格的,经培训部门鉴定后核发考试员证。培训教材和管理制度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条 考试员在考试员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经所在单位审核合格,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须参加复训考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复训审批表》;
  (二)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考试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警用春秋常服(非民警着深正装)彩照片4XXX电子相片。
  复训考核合格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换发考试员证。
  第十一条 考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复训考核:
  (一)近3年内曾受过党纪、政纪等纪律处分的;
  (二)近3年内公务员考核,曾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三)驾驶证准驾车型达不到准考车型的;
  (四)有发生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驾驶证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有满分记录;
  (五)近3年内有2次(含)以上暂停考试员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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