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的...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4.25
【字 号】甬农机安[2012]7号
【施行日期】201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的通知
(甬农机安〔2012〕7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的拖拉机驾驶人考试业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按规定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农机局安全监理处联系。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工作,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宁波市内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工作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权责一致、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考试工作有序、安全、科学、规范。
  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立健全规范的考试管理、监督机制。实行县级考试制度、考试成绩书面告知制度、考试意见反馈制度和考试责任倒查制度,以保障国家规定的考试标准、考试科目、考试程序的正确、有效执行。
  第四条 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全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在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承办各类拖拉机学员的初考、增考、销分复考以及拖拉机驾驶人转入等测试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创造条件使用全国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系统,配置规范的拖拉机考试场地、设施和机具,逐步使用无纸化考试和电子桩考仪考试。并为考试员履行职责,被考试人休息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二章 考试场地、设备、设施
  第六条 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场地、设备、机具以及道路应当布局科学、设置规范、保障安全,符合各类拖拉机考试内容科目和评判标准的需要。
  第七条 各科目考试场地的考试区域设置要求如下:
  (一)科目一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的考试室内,考试设备间要实现物理隔离。考场明亮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暂时不能无纸化考试的,被考试人使用的课桌椅应符合要求,座位之间保持适当间距,做到环境安静、防止干扰。
  (二)科目二、科目三(挂接农具)考试。考场图形、桩杆(桩位)、标线准确清晰,符合《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要求。
  (三)科目四考试。考试道路应符合《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要求,同时须报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备案,相对固定的实际考试道路,距离不少于3公里。在考试路段起点和终点应设置明显的标志,通告来往车辆、行人注意安全。
  第八条 考试机车应当保持外观整洁、性能完好、安全可靠。考试机车应当前后悬挂明显的考试机车标志,安装可供考试员使用的、有效的副制动装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员应当作出该拖拉机考试机车不准考试的决定:
  (一)机车仪表工作不正常;
  (二)脚制动不灵、副制动或手制动失效;
  (三)方向盘游动间隙大于机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
  (四)雨天雨刮器不灵、失效;
  (五)转向、刹车灯不亮,夜间远、近光灯不亮或工作不正常;
  (六)车门关闭不牢;
  (七)未参加年检、投保交强险;
  (八)套用拖拉机教练机车牌证。
第三章 考试秩序管理
  第九条 考试员应当依照农业部、省农业厅规定的,熟练掌握考试业务知识,持有省级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拖拉机考试员证》。执行考试任务时,应当佩带《拖拉机考试员证》。
  考试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兼职的,未取得《拖拉机考试员证》或已调离监理考试员岗位的,不得从事考试工作。
  第十条 考试员应当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认真履行考试程序,执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定期进行考试工作量化分析,结合考试工作对被考试人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做到风纪严整、举止文明、用语规范、评判准确。
  第十一条 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考试工作纪律,履行考试工作职责。
  (一)按预约时间、地点准时到达考场,不无故迟到、拖延时间或擅自离开考场;
  (二)按规定程序标准开展考试工作,不准擅自更改或减少考试项目、缩短里程或降低考试标准、影响考试质量;
  (三)按规定履行职责,不准姑息迁就或纵容考场作弊行为,严禁未经考试就签注合格或对属于不合格者签注考试合格意见;
  (四)不得饮酒后上岗监考,不准借机接受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和被考试人赠送的钱物、礼品、宴请或娱乐活动;
  (五)严禁在考试机车内摆放香烟、水果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六)发现有近亲属参加考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七)行为举止应当文明,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相关的规定;
  (八)每一科目考试完毕后,应当于当日将考试成绩输入省农机监理办证业务系统。
  第十二条 考试员使用电子桩考仪监考科目二、科目三(挂接农具)考试的,一人次监考不得超过2套桩考仪;不使用电子桩考仪考试的,一人次只能监考1个桩库。
  考试员监考科目四时,一人次只能监考1台考试机车。
  第十三条驾驶证分类 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协助考试员做好考场秩序维持的工作,落实考试预约、考前告知与确认、考中鉴定与考后讲评,安排考场、被考试人员的考试与候考。
  (一)考试预约:科目一考试前由辖区农机监理机构受理拖拉机驾校或驾驶人的考试申请,核发《科目一预约考试凭证》;科目二考试前应按规定核发《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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