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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林峰(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江公(交)行罚决字[2021]0145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江公(交)行罚决字[2021]0145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22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1.10.2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江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衢州市 
【处罚对象】席林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驾驶证分类【更新时间】2021.12.29 14:18:26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7日22时21分许,席林峰未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江山市区城中路自东往西行驶至江山市区城中路国大门前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57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国家标准,席林峰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后经查,席林峰于2019年05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江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席林峰的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席林峰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林峰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处罚由江山市公安局送江山市拘留所执行(202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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