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建设教育现代化的规定,推动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合用全省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以及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各项指标均为约束性指标。
第四条本标准仅合用于各地标准化学校的评估。学校的基本建设仍以国家、省公布的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
(一)完全小学宜设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45人。
(二)初级中学宜设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每班不超过50人。
(三)九年制学校宜设9班、18班、27班、36班、45班、54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50人。
(四)实行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过30人,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过35人。
第六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完全小学:设立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室)、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初级中学:设立普通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专业用房。
九年制学校:设立普通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
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三)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应设立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12年义务教育(四)生活服务用房
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立教工集体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寄宿制学校还应设立学生宿舍、浴室等用房。
第七条学校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生均用地面积指标执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23)Ⅲ类标准,凡实际办学规模超过各类学校上限规模的,分别按照小学36班、初中42班、九年一贯制54班的Ⅲ类标准执行。
单位:㎡/生
注:如有寄宿学生及自行车、汽车存放,应另增长相应面积。
(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标准(试行)》(浙教计〔2023〕105号)Ⅲ类标准,凡实际办学规模超过各类学校上限规模的,分别按小学36班、初中36班、九年一贯制45班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Ⅲ类标准换算执行。
单位:㎡、㎡/生
注:如有寄宿学生,应按照生均建筑面积不小于5 m2的标准增长相应的学生宿舍面积。
第八条重要建设标准和规定
(一)学校选址合理,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规定。校舍达成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校园内无危房存在。
(二)学校应有布局合理、符合规范规定的校园总体建设规划。
(三)小学的普通教室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4层,初中及九年制学校的普通教室一般不超过5层。
(四)学校建筑应采用砖混或钢筋砼结构。耐火等级,楼房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五)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其中照明符合《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规定。
第九条产权
学校应办齐土地证、房屋证。
第三章师资队伍
第十条编制设立
学校教职工编制数达成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备标准。
第十一条学历和职称结构
(一)学校专任教师必须所有具有教师资格,结构合理,并在学历上达成如下规定:小学专任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成95%以上,初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成95%以上。
(二)学校专任教师中,小学具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比例达成55%以上;初中具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比例达成67%以上。小学中级及以上职称、初中高级职称教师中,具有非本校工作经历2年及以上的比例不低于10%。公办学校中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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