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认定标准表
随着城市的发展进程的加快,旧城区改造工程和房屋征收工作也日益如火如荼的进行着,被征收者无不关心自己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尤其是一些居住困难户,更加关注自己的居住困难补贴。那么,房屋征收过程中如何申请居住困难补贴?居住困难有时如何审核认定的呢?
一、哪些征收对象才能申请居住困难补贴?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规定: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折算单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居住困难由谁提出申请?向哪个部门提出?需要什么资料?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审核。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要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房地产权属、租用公房凭证、身份证、实际居住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状况核查且将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核查、认定和公示。
上述文件中只提到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难申请,但是实践中承租人在自己的征收补偿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不愿意向相关部门提出居住困难申请,置其他同住人的利益于不顾,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第二条明确,
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应当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
三、如果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没有提出居住困难申请,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不知道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行使申请权利的,还能否认定居住困难?
如果存在以上情况,其他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有两种救济途径,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已经与征收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的,其他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二是如果因为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不申请居住困难认定且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居住状况的核查、认定后,报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能符合居住困难条件但未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且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居住状况的核查、认定后,报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对居住困难申请的审核的内容是什么?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第二条明确,按照《细则》及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居住困难审核的内容,应当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有无其他住房或者是否居住困难。其他住房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本人及配偶(或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均认定为其他住房:(一)在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或者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贷款购房的情形);(二)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三)他处房屋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四)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已有公房居住权、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商品房所有权、将公有住房出售、获得过房屋征收补偿、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等情形,对居住困难的认定是有很大影响
的,如果拥有了上述房屋权利,但是仍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在被征收房屋中属居住困难,如果在上述其他房屋中居住不困难,就不能认定在被征收房屋中属居住困难户,就不能得到保障补贴。
五、居住困难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标准
征收过程中对居住困难申请的核查是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定规定来进行的,该规定指的是《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
(一)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满2年的人员确定。
下列人员可以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1、户口在本市他处居民家庭或者工作学习单位,按照规定须一同申请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申请家庭 成员;
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离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人员;
3、原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4、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在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婚且未定居,或者在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人员。
5、与申请对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未满2年的申请对象的配偶(需结婚满3年)、子女、父母。
6、与申请对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具有本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的申请对象的配偶(需结婚满3年)、子女、父母。
下列人员不得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1、除本部分第二款第五项所列人员和按照规定不受户口年限限制的申请对象以外,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未满2年的人员;
2、申请对象以外,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已满2年,但在本市另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的人员;
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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