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民法院关于⼯伤赔偿的司法解释
职⼯出现⼯伤后⽤⼈单位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伤认定,只有认定为⼯伤,受伤的职⼯才能获得⼯伤保险的赔偿,⼯伤赔偿的标准要依据受伤的程度⽽定,那么最⾼⼈民法院关于⼯伤赔偿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下⾯由店铺为读者进⾏解答。
⼀、最⾼⼈民法院关于⼯伤赔偿的司法解释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
第⼋条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伤决定的,⼈民法院不予⽀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已经作出⼯伤认定,职⼯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付⼯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应予⽀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导致⼯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付⼯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不予⽀持,但第三⼈已经⽀付的医疗费⽤除外。
⼆、⼯伤赔偿的项⽬有哪些
(⼀)治(医)疗费。⼯伤所需费⽤必须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住院伙⾷补助费。职⼯住院⼯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费。⼯伤职⼯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康复性的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伤保险基⾦⽀付。
(五)辅助器具费。⼯伤职⼯因⽇常⽣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伤保险基⾦⽀付。
(六)停⼯留薪期⼯资。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
(七)⽣活护理费。⽣活不能⾃理的⼯伤职⼯在停⼯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伤职⼯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活护理的,从⼯伤保险基⾦按⽉⽀付⽣活护理费。⽣
活护理费按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或者⽣活部分不能⾃理3个不同等级⽀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的50%、40%或者30%。
(⼋)⼀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级伤残为24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2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0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五级伤残为16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4个⽉的本⼈⼯资,七级伤残为12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0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8个⽉的本⼈⼯资,⼗级伤残为6个⽉的本⼈⼯资。
二级伤残(九)伤残津贴。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级伤残为24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2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0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资的60%。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和⼀次性⼯伤医疗补助⾦。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伤职⼯本⼈提出,该职⼯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由⽤⼈单位⽀付⼀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付⼀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丧葬补助⾦。职⼯因⼯死亡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
(⼗⼆)供养亲属抚恤⾦。职⼯因⼯死亡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供养亲属的具体
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
(⼗三)⼀次性⼯亡补助⾦。⼀次性⼯亡补助⾦标准为48个⽉⾄60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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