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鉴定定级标准
重庆工伤鉴定定级标准
工伤鉴定是指对劳动者发生的工作场所或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疾病进行鉴定,确定其工伤程度,以便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赔偿和医疗待遇。重庆的工伤鉴定定级标准主要参考《工伤职工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鉴定办法》。以下是重庆的工伤鉴定定级标准:
一、一级工伤: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劳动者的病、伤、损失,经诊断,伤残程度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
1. 全身性疾病或者器质损伤创伤后遗症丧失一个关节以上的功能,丧失一种主要神经的功能。
2. 重度化学性、电、火、机械等外伤。
3. 轻度化学性、电、火、机械等外伤,其严重性在医学上认定为重伤,不具备鉴定二级工伤的条件。
4. 或经鉴定达到二级工伤标准,但工资收入符合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二、二级工伤: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劳动者的病、伤、损失,经诊断,伤残程度达到以下情形
之一的:
二级伤残1. 单项或多项系统功能障碍,损伤后遗症或解剖部位创伤后遗症丧失一个主要功能。
2. 轻度化学性、电、火、机械等外伤,其严重性在医学上认定为中、重度伤残。
3. 经鉴定达到三级工伤标准,但工资收入符合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三、三级工伤: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劳动者的病、伤、损失,经诊断,伤残程度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
1. 丧失一个上肢或瘫痪一个下肢。
2. 双眼全视力丧失或眼球缺失。
3. 职业病确诊后遗症,丧失两项以上机能。
四、四级工伤: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 丧失一个下肢或眼球。
2. 职业病确诊后遗症,丧失单项机能。
五、五级工伤: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 丧失一个上臂、大腿、前臂、小腿。
2. 职业病确诊后遗症,丧失自理机能。
六、六级工伤: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 丧失一个手、一个脚、手臂动脉血管、胫动脉血管。
2. 职业病确诊后遗症,丧失轻度自理机能。
七、七级工伤: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 丧失一个手指、一个脚趾、呼吸道支气管。
2. 职业病确诊后遗症,丧失吞咽机能。
工伤鉴定定级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工作受伤情况和伤残程度来确定的,对于伤残程度较轻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定级标准来确定赔偿和医疗待遇的等级,以便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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