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陕西⼈⾝损害分类赔偿标准据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调查,经国家统计局核定,2020年陕西居民⼈均可⽀配收⼊26226元,同⽐名义增长6.3%。其中,城镇居民⼈均可⽀配收⼊37868元。农村居民⼈均可⽀配收⼊13316元。据此,2021年陕西省⼈⾝损害赔偿相关费⽤标准:
医疗费包括:
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费⽤(如必要合理的后续费、住院伙⾷补助费、整容费、营养费)
伤残费包括:
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活费、住宿费、误⼯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的精神损害抚慰⾦。
1、医药费:根据医疗费发票确定。
2、后续费:待实际发⽣后另⾏计算或申请司法鉴定所评估。
3、住院伙⾷补助费:⼀般参考标准为本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接受的,30元/天;本市同级医疗机构接受的,60元/天;本市以外的省、市级医疗机构接受的,100
元/天。
4、营养费:30元/天。受害⼈主张住院期间营养费的,⽆需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出院以后营养费的,应当提供医嘱证明。
5、护理费:100元-150元/天区间。
6、误⼯费: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年度年平均⼯资÷365天×误⼯天数,即误⼯费为:31325÷365天=85.82元/天。其他⾏业的以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员上⼀年度年平均⼯资÷365天×误⼯天数计算。即误⼯费为:43477÷365天=119.12元/天。
7、交通费:根据受害⼈及其必要的陪护⼈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的费⽤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数、次数相符合
8、残疾赔偿⾦:残疾赔偿⾦=2020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农村居民⼈均可⽀配收⼊×伤残等级⽐例×20年(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3786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二级伤残农村居民残疾赔偿⾦=1331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A、城镇居民标准:
⼀级伤残为37868元×20年=757360元;
⼆级伤残为757360元× 90%=681624元;
三级伤残为757360元× 80%=605888元;
四级伤残为757360元× 70%=530152元;
五级伤残为757360元× 60%=454416元;
六级伤残为757360元× 50%=378680元;
七级伤残为757360元× 40%=302944元;
⼋级伤残为757360元× 30%=227208元;
九级伤残为757360元× 20%=151472元;
⼗级伤残为757360元× 10%=75736元。
B、农村居民标准:
⼀级伤残为13316元×20年=266320元;
⼆级伤残为266320元×90%=239688元;
三级伤残为266320元×80%=213056元;
四级伤残为266320元×70%=186424元;
五级伤残为266320元×60%=159792元;
六级伤残为266320元×50%=133160元;
七级伤残为266320元×40%=106528元;
⼋级伤残为266320元×30%=79896元;
九级伤残为266320元×20%=53264元;
⼗级伤残为266320元× 10%=26632元。
(2)受害⼈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37868元×[20年-(受害⼈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13316元×[20年-(受害⼈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3786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13316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注:单⼀伤残赔偿指数:⼀级--100%,⼆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级--30%,九级--20%,⼗级--10%。
9、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器具的合理费⽤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死亡赔偿⾦:
(1)受害⼈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37868元×20年=757360元。
农村居民:13316元×20年=266320元。
(2)受害⼈在60-74岁之间 :
城镇居民:37868元×[20年-(死亡⼈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13316元×[20年-(死亡⼈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在75岁以上 :
城镇居民:37868元×5年=189340 元;
农村居民:13316元×5年=66580 元。
注:根据陕西省⾼级⼈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适⽤城镇居民⼈⾝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陕⾼法(2019)239号),陕西省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死亡赔偿⾦统⼀适⽤城镇标准,其他⼈⾝损害赔偿死亡赔偿⾦我省尚未开展统⼀适⽤城镇标准的试点。
11、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12、扶养⼈⽣活费:(并于残疾赔偿⾦或死亡赔偿⾦项下)
被扶养⼈⽣活费根据扶养⼈丧失劳动能⼒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为未成年⼈的,计算⾄⼗⼋周岁;被扶养⼈⽆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计算⼆⼗年。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不满18周岁的⼈员被扶养⼈⽣活费=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农村⼈均年⽣活消费性⽀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活费=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农村⼈均年⽣活消费性⽀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活费=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农村⼈均年⽣活消费性⽀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活费=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农村⼈均年⽣活消费性⽀出)×5年。
(5)有其他扶养⼈时,赔偿义务⼈承担的被扶养⼈⽣活费=被扶养⼈⽣活费÷扶养⼈数。
(6)被扶养⼈有数⼈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性⽀出)。
注:陕西省⾼级⼈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适⽤城镇居民⼈⾝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陕⾼法(2019)239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活费统⼀按照陕西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标准计算(2020年陕西省城镇居民⼈均⽣活消费⽀出为22866元)。
13、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适⽤《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对于精神损害抚慰⾦的数额,原则上可以在2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予以认定。
13、鉴定费:凭发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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