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上海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上海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是由上海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该标准根据人体损伤程度的不同,将伤残分为一级至十一级,其中一级为最轻微的伤残,十一级为最严重的伤残。
一级伤残:包括轻微伤残和微伤残。对于四肢关节的创伤性损伤,指引认定一级伤残的条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轻微软组织损伤,如扭伤、拉伤等,需要医生,请假总计不超过一周;
2.关节扭伤,需医生,并请休假总计一周以上;
3.非创伤性骨关节损伤或骨针对关节效果不显著的手术,休假总计不超过两周。
二级伤残:包括中度伤残和轻度伤残。对于四肢关节的创伤性损伤,指引认定二级伤残的条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骨折或关节脱位手术,休假总计不超过三个月;
2.关节镜手术,休假总计不超过两个月;
3.颞骨折、颞关节脱位等疗程平均为三个月。
三级伤残:包括重度伤残和中度伤残。对于四肢关节的创伤性损伤,指引认定三级伤残的条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髋关节置换或人工假肢使用超过三个月,但未发生严重并发症;
2.上、下颌骨复位手术或其他骨关节挤压、压迫性损伤等疗程平均为三个月。
四级伤残:包括极重度伤残和重度伤残。对于四肢关节的创伤性损伤,指引认定四级伤残的条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骨髓损伤合并骨折及其他骨关节损伤,疗程平均为六个月;
2.骨头和软骨损伤合并关节滑膜炎、软骨病等疗程平均为六个月以上;
3.颈椎外伤合并四肢麻痹等疗程平均为半年以上。
五级至十一级伤残的指引范围更加广泛,包括了内脏损伤、肢体残疾、失明、失聪等各种不同类型的伤残。具体的标准和指引,需要根据不同的伤残类型和损伤程度来进行判定和评估。
总之,上海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是一套为了保障受伤人员权益的具体规定。通过根据不同情况的伤残程度,来确定其合理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并给予相应的赔偿或救济措施,以提高受伤人员的生活质量和保障其基本权益。
二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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