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省工伤赔偿计算
安徽省工伤赔偿计算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一级(27个月)
二级(25个月)
三级(23个月)
四级(21个月)
五级(18个月)
六级(16个月)
七级(13个月)
八级(11个月)
九级(9个月)
十级(7个月)
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五级70%
六级60%
七至十级无伤残津贴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安徽省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至四级无
五级(20个月)
六级(15个月)
七级(10个月)
八级(8个月)
九级(6个月)
十级(4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安徽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至四级无
五级(35个月)
六级(30个月)
七级(20个月)
八级(15个月)
九级(10个月)
十级(5个月)
附注1【安徽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
  (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
  (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2)、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附注2【安徽标准】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80个月;二级为250个月;三级为220个月;四级为19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4个月。
5、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安徽标准】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6、护理费
1)【安徽标准】职工住院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2)评定了护理等级的护理费,按月支付(前提条件: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伤残4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他赔偿项目
1、工伤所需费用: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标准合肥标准20/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2、配置残辅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安徽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但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对距统筹地区平均余命不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3、本地交通费:合理范围内。
工亡赔偿计算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列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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