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辉与佛冈县佳达服装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8
【案件字号】(2020)粤18民终41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慧玲禹莉杨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佛冈县佳达服装有限公司;黎明辉
【当事人】佛冈县佳达服装有限公司黎明辉
【当事人-个人】黎明辉
【当事人-公司】佛冈县佳达服装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某某新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陈鑫蕾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蒋振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某某新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陈鑫蕾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蒋振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某某新陈鑫蕾蒋振
【代理律所】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佛冈县佳达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黎明辉
【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网页截图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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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5 16:33:46
黎明辉与佛冈县佳达服装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8民终41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冈县佳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新,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蕾,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明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振,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冈县佳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明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20)粤182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佳达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错误。案涉房屋未能如期交付是由于如下非上诉人的原因导致:(一)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问题。案涉房屋是佛冈县政府主导的旧城改造项目,县政府专门开辟了“绿通道”,即允许上诉人边施工边办理报建审批手续。上诉人从2015年1月起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因政府政策调整及建设主管部门等原因,导致2016年11月才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此过程造成停工近4个月。(二)部分回迁户阻挠施工问题。自2015年底项目施工开始,回迁户阻挠施工从未间断,尤其在2017年11月上旬至2018年5月中旬半年间,回迁户多次阻挠施工致使工程陷入半瘫痪状态,最后由县政法、公安等部门介入才平息,由此造成上诉人直接或间接损失900多万元已无法挽回。(三)佛冈县委、县政府“创文创卫”原因。因“创文创卫”期间不得施工,导致案涉房屋建设项目停工超过4个月。(四)燃气管道敷设和供气问题。由于案涉房屋建设项目处于佛冈市政管道规划第四期整改工程范围内,导致本已经验收确认为合格,具备通气条件的敷设与供气工程需根据市政整改要求,开挖改管,从而影响了案涉房屋建设项目燃气的开通,故燃气管道问题不能归责于上诉人。(五)被上诉人未按时办理收楼手续的问题。上诉人在2018年12月20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即通知全体业主在2019年1月1日
办理收楼手续。故被上诉人未在通知时间收楼是其自行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与上诉人无关。综上,导致上诉人未能在2018年8月31日交房的原因,属于双方在《购房合同》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上诉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房屋的特殊原因”,故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
黎明辉答辩称: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为其与案外人的纠纷所致,均不构成其可以延期交房的合法理由。上诉人认为因案外人原因造成延期损害其利益,其可另行向案外人主张,与被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延期事由,上诉人依据当地政府或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并通知被上诉人,但上诉人从未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并通知被上诉人,因此,上诉人提出的延期理由不能成立。三、涉案房屋未能开通燃气的原因是因上诉人未向燃气公司支付燃气工程款,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责任。四、在案涉房屋尚不满足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时,上诉人通知收楼,被上诉人有权拒绝收楼。上诉人以其已通知收楼为由主张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佛冈县佳达服装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
违约金35794.5元给黎明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计347元,由佛冈县佳达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详见一审判决书。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下列九组证据:一、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4.土地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使用说明书》、7.《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拟证明因资质问题耽误4个月(2016年7月-2016年11月);二、1.《关于当前原羊城饼干厂(金尊大厦)回迁情况汇总》、2.佛冈县原羊城饼干厂拆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范艺强、黄国胜的回复及调解意见征询、3.回迁户阻挠施工视频(光盘)、4.会议签到表、工程例会(关于春节放假时间及后续工作安排),拟证明部分回迁户阻挠施工问题耽误6个月(2017年11月上旬-2018年5月中旬);三、1.清远市建设工会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3.关于要求将金尊大厦永久性用电房规划调整至地下室的申请及附件(征询意见书及图纸)、4.会议签到表、工程例会(关于分户验收前的碰头)、5.竣工图纸,拟证明永久性电房调整耽误五个月(2017年11月-2018年
4月);四、1.《金尊大厦工程的竣工日期及工人结算情况公示》、2.《竣工验收报告》、3.《竣工验收备案表》,拟证明竣工验收备案问题耽误时间5个月(2018年7月-2018年12月);五、1.《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说明》(含分层汇总表、分户说明、分摊说明、图纸等)、2.《实测分户说明》、3.《关于要求对县原羊城饼干厂旧房拆建项目给予办理确权(房地产总证)及分户房地产权证的请示》,拟证明测绘耽误时间6个月(2018年11月-2019年5月);六、1.《佛冈县县城第四期燃气管道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2.《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表》、3.《佛冈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及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9-32号)、燃气工程总平面图】、4.《关于金尊小区消防通道中压管改造的联系函》,拟证明燃气管道敷设及供气问题耽误约15个月(2018年5月-2019年8月);七、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2.金尊大厦报装明细、3.开户申请表、安全用气须知、《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委托扣款协议、业务费收据,拟证明案涉房屋能否通气还需要业主及燃气公司履行其相应义务,且该义务与上诉人无关,部分业主提出的地下车库出入口擅自搭建楼阁、住宅出入口达不到4米宽等问题,不是拒绝收楼的理由,双方已在合同约定该问题由上诉人予以整改;八、创文创卫报道网页截图,拟证明因创文创卫耽误约4个月(2016年10月-2018年12月);九、邮件寄送证明,拟证明上诉人于2019年1月1日通知全体业主收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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