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登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登记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4.01.28
【字 号】苏交质[2014]6号
【施行日期】2014.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公路
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登记目录的通知
(苏交质〔2014〕6号)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苏交规〔2011〕7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指导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开展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建立《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登记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登记目录》,申请时按《登记目录》申报须知中的规定提供资料。
  2、已参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咨询的服务单位应按《登记目录》申报须知中的规定提供资料,申请加入《登记目录》。
  3、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需要造价咨询的,必须在《登记目录》中选择造价咨询服务单位。
  4、拟申请加入《登记目录》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具有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其数量应满足《登记目录》申报须知中的规定。
  5、根据《登记目录》申报须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请于2014年6月1日前,将所有申报材料递交至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定额站),以便进行审核。
  6、我厅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对符合录入《登记目录》的名单,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示,通过者录入《登记目录》,并向交通运输系统公布,省市信息共享。
  7、《登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新申请加入《登记目录》的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实时登记、评审和公示,通过者即录入《登记目录》。
  8、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会同省、市有关单位(部门),加强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咨询能力以及造价文件咨询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提升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的咨询能力。
  9、请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申请加入《登记目录》;请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通知已参与工程造价咨询的服务单位申请加入《登记目录》。
  10、申请报名及
  省属和外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直接到省厅质监局(定额站)申请报名。各市交通定额造价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申请报名,统计汇总,报厅质监局(定额站)。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登记目录申报须知
江苏邮编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月28日
  附件: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登记目录申报须知
  (二O一四年一月)
第一部分 申请录入单位须知
  一、文件依据
  根据省厅《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苏交规〔2011〕7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指导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开展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建立《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登记目录》。欢迎符合条件的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申请加入。
  二、申请录入条件
  申请录入的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以下简称“造价人员”)。
  独立承接一级公路、高速公路(含独立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三级以上航道(含三级)、500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千吨级及5万标箱以上港口项目以及概算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应当具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等级证书,其中: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3名以上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造价证书(其中至少有2名公路工程甲级造价人员)的人员;从事水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3名以上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造价证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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