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监测科研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环境监测科研基金项目的管理,提高环境监测科研基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和省科技项目有关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省级环保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环境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江苏省环境监测科研基金由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筹集。旨在进一步推动环境监测科技创新,构建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中的突出作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江苏省环境监测科研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监测科研基金项目”)是指江苏省环境监测科研基金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项目。
监测科研基金项目包括环境监测管理、环境监测政策研究、监测技术、监测标准、监测方法、监测信息、监测仪器、综合分析评价、监测质量保证控制和专项环境调查,以及国际、国内具有较好前景的环境监测技术与方法的推广应用项目等。
江苏邮编监测科研基金项目每年申报、审定、立项一次。
第三条 监测科研基金项目实施课题制管理。
项目资金采用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环境监测中心)基金资助,部门(地方)配套和承担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实行课题评审与预算评估制度。
课题立项采用以专家评审为主,结合全省环境监测重点工作需要的方法。
第四条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总工办具体承办环境监测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日常管理等事务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监测科研基金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对象:省、市、县(市、区)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有相关环境监测专业的大专院校、省级各行业环境监测机构。
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监测科研力量、软硬件设施和基础研究条件,并有较强的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2、申报监测科研基金项目的课题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和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经验,实际主持该申报项目研究。
3、为提高项目质量和工作效率,实行限额申报。课题责任人每年只能承担一个监测科研基金项目,且原则上无在研的其他省级环保科技项目。监测科研基金项目的工作周期一般为一至二年,个别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年。
第六条 申报单位根据监测科研基金使用范围,填报《江苏省环境监测科研基金项目设计书》(见附件1),须对项目的意义、工作基础、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资金使用等进行详细说明,并对配套经费及提供的其他支持条件等做出保证后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同时提交文字与电子版本)。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初审。
第八条 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集中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评估,专家组须对评审结果负责。
专家组由省环境监测中心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第九条 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全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需要及经费规模,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确定资助的项目名单、具体内容及补助金额,制定年度监测科研基金项目计划,并将通过评估的项目纳入省级环境监测科研基金项目库。
对列入监测科研基金计划的部分项目,省环境监测中心将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开题审查,优化、细化课题方案,确定课题的重点内容、技术路线和应提交的成果。
第十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与获得资助的申报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江苏省环境监测科研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合同》(见附件2),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与省环境监测中心签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课题转包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若根据实际情况,必须分级实施的,课题研究的分级情况必须在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并与有关当事人签订分级
合同,不得自行分解或随意变更。分级合同包括电子版须同时报省环境监测中心备案。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责任人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并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课题责任人每3个月向省环境监测中心做一次书面(包括电子版)报告,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承担的监测科研基金项目负责。监测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应按项目资金使用合同经费预算计划及国家财政经费使用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于监测科研基金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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