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耕地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按占补平衡原则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进行的耕地质量评定。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开展补充耕地验收的重要环节。
其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耕地质量评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全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江苏省耕地质量保护站(以下简称省耕保站)负责日常工作。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开展本辖区内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其所属耕地质量(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 省耕保站负责建立和管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专家应从多年从事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管理、科研教学人员中遴选,入选技术专家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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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补充耕地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附件一) ;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书、项目规划书或其他立项资料;
(四)项目实施前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景观照片等资
料;
(五)竣工自查报告及工程竣工图。
第七条 补充耕地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组,采用
现场踏勘和专家评议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第九条 评定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
中抽取,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组成,由省、市、县(市、区)
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条 专家组在现场勘查时,对照项目申请资料,实地
核查项目区地理位置,确定补充耕地区域;查看地形部位、耕
地质地、土层厚度、排灌设施、道路条件、农田林网等情况;
做好现场记录, 填写《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实地勘察表》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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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集样品数量和检测
项目,组织工作人员采集并封存土壤样品,填写《土样采集记
录》(附件三),并由采样人与项目承担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为加快评定进程,项目建设单位在补充耕地项目土地平整
工程完工后,可及时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并提供第六条中(二) (三)(四)项材料,由市级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采集土壤样品。
采集的土样送具有资质的土壤肥料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
构应当在收到送检样品后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土壤样品采集数量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每宗地至少取江苏邮编 1 个;
(二)水田、水浇地和旱地每种地类至少取 1 个;
(三)地形条件变化不大的补充耕地每 50 亩至少取 1 个;
(四)地形条件变化较大的补充耕地每 50 亩至少取 2 个。
土壤样品检测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必测项目为 pH 值、有机质、 全氮、有效磷、 速效钾、缓效钾;
(二)对可能遭受污染的地块必须针对污染因子选择检测相关项目;
(三)对盐渍化的地块应加测土壤含盐量;
(四)对过粘过砂的地块应加测容重和阳离子交换量;
(五)位于缺素区域的地块必须针对缺乏元素选择检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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