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黄白籍、土断及其有关问题后起咸和二年,以至于宋,所书并皆详实,并...
论黄白籍、土断及其有关问题
万绳楠
自东晋以迄南朝,出现所谓黄籍与白籍,黄案与白案,选案黄纸与白牒,白贼等名称。解释不一,问题充斥。如黄籍与白籍:或谓土断后给白籍,则《晋令》何以说“郡国诸户口黄籍”?或谓土断后给黄籍,则《通鉴》胡三省注何以说:“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或谓“白”与自北南来的侨民有关,有“侨”的意义,则白案、白牒、白贼之白,又作何解释,是否都与“侨人”有关?凡此种种,都在不明白南朝“黄、白”的含义引起。本文旨在作一次考释,解决这些疑难。
一、从咸和二年对户籍的整顿看土断
《南史》卷五十九《王僧孺传》有云:
白案“先是,尚书令沈约以为晋咸和初,苏峻作乱,文籍无遗。后起咸和二年,以至于宋,所书并皆详实,并在下省左户曹前厢,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此籍既并精详,实可宝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发。既在此科,人奸互起,伪状巧籍,岁月滋广,以至于齐,患其不实,于是东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
这是一段有关东晋社会经济史的极其重要的文字,未见前辈发掘。这段文字告诉我们苏峻之乱,文籍荡然
无存。成帝咸和二年,对户籍曾重加整理,经过这年整理的户籍,称为《晋籍》。所书详实,位宦高卑,皆可依案。从咸和二年(327年)起,到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450年)止此籍沿用了一百二十四年之久。因为元嘉二十七年以七条征发,以致产生了“伪状巧籍”的问题。齐时患其不实,不得不设官检校。齐所检校的,仍旧是东晋沿用下来的《晋籍》。
抓住这条材料,参看其他材料,很多疑难问题,均可迎刃而解;很多不同见解,均可得到澄清。
第一、黄、白籍问题。
《南齐书》卷三十四《虞玩之传》记齐高帝萧道成为校籍下过一道诏令,内中说到:“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自经民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编户齐家,少不如此。”这段话是与《南史·王僧孺传》的话相衔接的。在《王僧孺传》中,齐所校为《晋籍》,在这段话中,齐所校为“黄籍”。黄籍就是晋籍。是晋和南朝包括有爵位的士人和无爵位的庶民在内的、“编户齐家”的、统一的户籍。
再看《太平御览》卷六O六《文部》二二《札》所引《晋令》之言:“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这也告诉我们晋籍是黄籍,籍中包括“已在官役”的人户,即属于役门的庶民之户。《晋令》只是未讲它还包括位宦高卑皆可依案的士族罢了。
如此说来,新《辞海》说的“黄籍多为官吏地主等免役户”,显然错了。
明白了黄籍是晋与南朝包括士庶在内的编户齐家的统一的户籍,也就可以明白白籍的性质。
《晋书》卷七十五《范宁传》说到过黄、白籍的分别。传中记范宁的话说:
古者分土割境,以益百姓之心。圣王作制,籍无黄、白之别。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返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自汝渐久,人安其业,丘珑坟柏,皆已成行,虽无本邦之名,而有安士之实。今宜正其封疆,以土断人户,明考课之科,修闾伍之法。难者必曰:“人各有桑梓,俗各有南北,一朝属户,长为人隶,君子则有土风之慨,小人则怀下役之虑。”
根据范宁的说法,户籍本来无黄、白之别,郡国诸户口,统统是黄籍。这与上引材料所说一致。因为中原丧乱,北人包括“君子”、“小人”(士、庶),自拔南奔,流寓江左。江左曾为他们设置侨郡县以居之。起初,认为他们不久就可以返回北方,“故许其挟注本郡”。即
在户籍上夹注原来北方的籍贯,从而产生了所谓“白籍”。户籍因而有了黄、白之别。黄籍为土著居民所持,白籍为北方来的士、庶所持,即“侨人”所持。在这个意义上,白籍可谓之“侨籍”。凡持白籍的,因被认为是暂时侨居南方,故不编入侨居地闾伍之中,不须向国家交税服役。要改变这种情况,只有“土断”。
如此说来,新《辞海》说的“白籍多为劳动人民,负担赋税和兵役”,又错了。
第二、土断问题。
目前谈土断,都从成帝咸康七年(341年)的“实编户,王公已下皆正土断白籍”谈起。这是因袭《资治通鉴》。因为《通鉴》即从这次土断记起。而解释,又都根据胡三省注:“时王公庶人多自北来,侨寓江左,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我只见过一篇文章对“著之白籍”持异议,认为是“著之黄籍”。惜乎此文仍然是在谈咸康七年的土断,以致难以使人信服土断为著之于黄籍。要弄清土断问题,我以为必须从咸和土断着手。这是东晋最早的一次土断。如果不搞清楚这次土断,而纠缠于后来的咸康七年令文的解释,就很难乃至不可能对土断下正确的定义。
人们以为《陈书·高祖纪上》只有“咸和中土断”五字,因此这次土断是不可认识的。其实材料不少,问题在于是否全面占有,是否能将各条材料综合起来进行考察,互相发明。
上引范宁的话告诉我们,土断含义有三:一为“属户”,即变侨人为土著人户,编入当地闾伍之中。二为画一户籍,即取消“许其挟注本郡”的白籍,恢复“籍无黄、白之别”的旧制,统一为黄籍。三为“明考课之科”,即取消侨人享有的免税免役特权,与土著人户一样纳税服役。但有爵位的士族人户,可不服役。咸和土断是不是这样呢?
《南史·王僧孺传》的话,为我们提供了一把打开咸和土断王国之门的钥匙。
土断的中心意义是画一户籍。《陈书·高祖纪上》说“咸和中土断”,《南史·王僧孺传》说咸和二年,整理出来一部包括士庶在内的统一的《晋籍》(黄籍)。这两件事其实是一件事。《王僧孺传》说此年整理的《晋籍》,“位宦高卑,皆可依案”,且沿用到南朝。可见在这部《晋籍》中,包括了渡江南来位宦很高的“中州士女”。《陈书·高祖纪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具体的例子。那就是陈霸先的祖先丞相堟颖川陈康,被土断为吴兴郡长城县人。既然包括了渡江南来的王公以下的士族官吏,这部《晋籍》就是经过土断以后的包括侨旧、士庶在内的全国统一的户籍。而第一次咸和中土断的年代,也就可以确定为咸和二年了。因为整理户籍,必须和土断同时进行。否则,无从整理为全国统一的《晋籍》。
咸和二年经过土断整理出来的沿用到南朝的《晋籍》既是黄籍(见前),则土断便是取消白籍,画一为黄籍。范宁的话于此得到证实。
从咸和二年整理出来的《晋籍》(黄籍)沿用到南朝宋、齐时代来看,咸和土断是一次相当彻底的土断。按北方士庶大规模自拔南奔,在成帝咸和元年以前。《晋书》卷十五《地理志下》
扬州条说到:“自中原乱离,遗黎南渡,并侨置牧司在广陵、丹徒南城,非旧土也。及胡寇南侵,淮南百姓皆渡江。成帝初,苏峻、祖约为乱于江淮,胡寇又大至,百姓南渡者转多。……”这都是咸和元年以前的事。大批侨人,住在侨郡县中,持夹注北方原来籍贯的白籍,不交税,不服役,全部负担都落在土著人户即持黄籍的人户身上,这对东晋的政治稳定和财政收支来说,都是个大问题。土断以画一户籍,将
侨人纳入课户之中,势在必行。苏峻之乱,文籍无存,只是个契机而已。这次土断范围,包括咸和元年以前所有渡江南来的北人。在这以后,虽然仍有北人南来,但规模要小得多。因为这个缘故,所以这次土断整理出来的晋籍(黄籍),基本上定型,可以沿用下去。
明白了咸和二年的土断,也就可以明白咸康七年的“实编户,王公已下皆正土断白籍”的意义了。
自咸和二年(327年)到咸康七年(341年)是十四年。在这十四年中,未见流民大过江。从
令文本身来看,着重的是“实编户”三字。这实际是对咸和二年土断的一次核实。当然,在检查中,发现还未土断、还未改易白籍为黄籍的王公、庶人,是要土断的,要把他们的白籍改正为黄籍的。这就是令文中“皆正土断白籍”的含义。正字与实编户的实字同义,即核实、质正之意。
胡三省为什么会对咸康七年的含文,作出错误的解释呢?因为《通鉴》没有记述咸和二年的土断,胡三省不知道在咸康七年以前,已经有了一次土断,而且包括了王公以下的官吏在内。他把咸康七年的“实编户”,当作了第一次土断,实字、正字的含义本来是易解的,对他来说,反而难解,竟以“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为释了。胡注尚有“宋齐以下有黄籍”之言,表明他把晋籍(黄籍)认为是白籍。这又是一个错误。这个错误,说明胡三省对黄、白籍并未深入研究,我们岂能盲从?
咸康令文明白提到“王公以下”皆须质正土断和白籍的问题,又一次证明咸和二年的土断包括了中州士女。
土断、画一户籍的目的,是要叫侨入纳税服役,士族既然是土断的对象,那么,他们在土断后,虽可不必与庶人一样,“怀下役之虑”,但必须交税。孝武帝时,有“王公已下口税三解”之制〔l〕。王公要交税,当然不是从孝武帝开始,而是从咸和二年第一次土断开始。西晋有荫亲属之制,官吏和他们的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世,都可以免税。土断是对西晋税制的一次大改革。从咸和二年第一次土断起,东晋官吏及其亲属由可以免税的特权阶级,转化为纳税阶级。土断的积极意义在此。明乎此,再读《隋书·食货志》所说:“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就可知是咸和二年土断以前的情况,非整个东晋情况。
咸和二年,丞相仍是王导。他是土断的发明人。
二、白籍何时消亡,此后土断何指?
《晋书·范宁传》所记范宁的话,是对孝武帝说的。从他的话中,可以看到孝武时期,仍有持白籍的流寓江左的侨人。自咸和二年到孝武太元年间,已经经过咸和二年的土断,咸康七年的“实编户”,哀帝兴宁二年的庚戌土断。何以仍有持白籍的侨人存在呢?细看有这样几种人仍持白籍。
一是新来的侨人。象孝武宁康年间,便有“上党百姓南渡”,孝武“侨立上党郡为四县,寄居芜湖。”〔2〕这些新来的侨人,未经土断,自然保持侨人的身分,持白籍,不交税,不服役。要改变这种情况,须待安帝义熙九年的土断。
二是“迁徙去来,公违土断”〔3〕的人们。土断表明侨人将丧失免税免役特权。在土断之日,侨人每每夹带白籍,迁徙去来,逃避土断,成为不合法的侨人。而新来的持白籍的合法侨人的存在,又给了这种人逃避土断以极大的方便。即使屡经土断与验实,也不可能消除这种“杂居流寓”(刘裕语)的现象。
三是特许不在断例的流人。在义熙九年的土断令文中,我们可以读到“惟徐、充、青三州居晋陵者,不在断例”的话〔4〕。这三州居住在晋陵郡中的人,持白籍,不交税服役,便被认为是合法的了。可这三州居住在晋陵的人,早来的已经经过咸和二年、咸康七年、兴宁二年的几次土断与阅实。现在刘裕又特许他们不在断例,等于承认这个地方的土断“渐用颓弛”的事实,正式、公开恢复他们的侨人身分。刘裕这样做,与北府集团的军人多是徐、充、青三州人,过江后住在鲁陵郡有关,其结果是使一部分北方来的流民,超然独立于土断之外,合法地保持住了侨人的身分和证明侨人身分的白籍。
白籍是要消亡的,但它的消亡要到北人停止或基本停止南流、侨邦全部罢除、白籍被认为是不合法的户籍之时。这个时候的到来在南齐永明初,最后界限在梁天监元年。
土断在东晋是反复地进行的,总的趋势是侨人、白籍、侨郡县在不断地减少。到南齐时,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同时存在又相互关连的现象。
一个是大力进行土断,罢除侨邦。
宋时流人的南来和侨郡县的设置,基本终止。齐时转入了朝廷与地方协力进行土断与罢除侨邦的阶段。《南齐书》卷二十四《柳世隆传》记载:
上(齐高)欲土断江北,又敕世隆曰:“吕安国近在西,土断郢、司二境上杂民,大佳,民殆无惊恐。近又令垣像州(垣崇祖)断其境内,商得崇祖启事,已行竞,近无云云,殊称前代旧意。卿视兖部中可行此事不?若无所扰,春便就手也。”
吕安国土断郢、司二州,垣崇祖土断豫州,柳世隆土断兖州,把所有杂居流寓的人(杂民),都包括在土断范围之内。易言之,无论是不是南来的北人,无论有没有白籍在手,凡是杂居流离的,一律土断为当地的人户,持黄籍,交税服役。齐高说吕安国、垣崇祖土断得很好,也就是很彻底,很全面。
《南齐书》卷十四《州郡志上》南兖州条又记:
永明元年,刺史柳世隆奏:“尚书符下土断条格,并省侨郡县。凡诸流寓,本无定憩,十家五落,各自星处。一县之民,散在州境,西至淮畔,东届海隅。今专罢侨邦,不省荒邑,杂居舛止,与先不异。离为区断,无革游滥。谓应同省,随界并帖。若乡屯里聚,二三百家,井甸可修,区域易分者,别详立。”
柳世隆的意思是:土断,专罢侨邦,还不足以解决杂居流寓的问题。应当把名为一县,实际地跨一州,县民十家五落,各自星处的荒邑,一齐省掉。被省掉的县,县民由邻近的县,分别管理,以革游滥。柳世隆的意见被采纳了。侨邦既罢,荒邑又省,这是永明元年出现的事。
南齐一面大力进行土断,一面大力罢除侨邦与荒邑,是一个重要的迹象。它说明白籍至南齐基本上退出了历史舞台。在永明以后,我们能看到的侨邦,只有刘裕特许的不在断例的南徐州。到天监元年(502年)“土断南徐州诸侨郡县”〔5〕,罢除这最后一个侨邦,白籍也就最后消亡。
另一个现象是大规模检校黄籍,防止庶民在黄籍上为他们的祖先窃注爵位,冒充士族,逃避摇役。
南齐设官严厉检校黄籍,正可说明白籍的过时,说明经过南齐厉行土断与罢除侨邦,庶民已经不能再利用白籍来逃避税役,不得不转而在黄籍上想办法。庶民之所以能在黄籍上“窃注爵位,盗易年月”,冒充士族,是因为宋时大家族制度已经破坏,家庭成了基本的社会单位,士族有了升沉、贫富之分。这个问题,我在《南朝田庄制度的变革》一文中,曾经详论,此处不赘述。黄籍发生问题的时间,虞玩之说得最具体。他说过:“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条(《南史·王僧孺传》作“七条”)取人,孝建元年书籍,众巧之所始也。”〔6〕即在公元450年到454年的五年时间内。孝建初、已经有人利用黄籍“改书”的机会,改注籍状了。随着白籍日益成为过时的东西,黄籍问题遂越来越严重。而黄籍问题越来越严重,反过去,又可说明白籍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日益缩小。永明四年(486年)起义的“却籍者”,都是黄籍被认为有诈伪、退还命其明洗改写的人户。这在《虞玩之传》中,记述甚明。至于其领导人唐寓之被称为“白贼”,与白籍并无关系。第三部分将详释之。我把白籍问题的最后解决,断在天监元年(502年),是因为南齐还遗留了一个侨邦南徐州,到这年才罢除。或谓梁朝尚有侨郡县,事实上只有一些侨郡县的名称还保留罢了,增置的如南陵、岳安等郡都不是侨郡。
既然白籍已成为过去,对南朝后期的士断,又应如何解释呢?
在宋齐违乡寓境的人们当中,我们已可看到一种新的“侨户”,他们原是持黄籍的南方土著人户,为逃避赋役,离开本乡,跑到别的地方居住。宋后废帝元徽元年申土断之制的诏令,有“岁馑凋流,戎、役惰散,违乡寓境,渐至繁积”的话〔7〕。《南齐书·沈文季传》写到率领却籍户起义的唐寓之,“本富阳人,侨居桐庐,父祖相传图墓为业。”这是违乡寓境的一个实例。趋势是北方来的侨人越来越少,本是南人,在南方迁徙来去,违乡流寓的侨户,
越来越多。梁时郭祖深尝说:杨、徐规避摇役的人们,“又惧本属检问,于是逃亡他境。侨户之兴,良由此故”〔8〕。他的话说明梁时所谓“侨户”,意义已非北方来的侨人,而纯是南方违乡寓境的人户。这种人户本持黄籍,逃亡他乡,虽称侨户,只不过是未在他乡立户而已,并无白籍在手。南朝后期“土断”,便是土断这种人。陈文帝天嘉元年,曾下令“来岁不问侨旧,悉令著籍,同土断之例”〔9〕。所谓“同土断之例”,是说土断本是对北方的侨人和侨邦而言。梁武帝天监元年,既土断了齐时余下的最后一个侨邦一一南徐州侨郡县,北方侨人既都已变成土著居民,现在所谓土断,就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土断北方侨人,而是土断南方违乡寓境的侨户了。因此文帝才说“同土断之例”。这次土断是:不问是不是他乡来的侨户,不问是不是当地的旧人,一律著籍或重新著籍,凭新的黄籍,交税服役。
总括起来说,侨字的意义,在东晋指居住在侨郡县中自拔南来的北人;在宋、齐指杂居流寓的人户,其
中有北人,也有南方违乡寓境的人们;在梁、陈,因为侨邦、白籍问题在齐梁之交,已经最后解决,所指为南方本地的逃亡人户。如果不明白侨字含义的变化,就会把东晋以至南朝的各次土断等同起来,就会认为北方流民和白籍一直都是建康朝廷感到困扰的问题,到陈朝犹未已。
三、释黄案、白案、选案黄纸、白碟与白贼
《南齐书》卷十六《百官志》尚书右丞条:南齐立黄、白二案,“白案,右丞上署,左丞次署;黄案,左丞上署,右丞次署。……应须命议相值者,皆郎先立意。应奏黄案及关事,以立意官为议主。”或谓黄、白案之分,即黄、白籍之分。这是误解。须知白籍问题到南齐时已基本解决,黄籍已成为“国之大宝”了。
按《六臣注文选》卷四十,沈约《奏弹王源》说:“源官品应黄纸,臣辄奉白简以闻。”沈约奏弹王源,为诸弹案之一。按照王源的官品,应用黄纸立案。而“诸弹案”,据《南齐书·百官志》:尚书左丞“掌宗庙郊祠、吉庆瑞应、灾异、立作格制、诸弹案、选用除置、吏补满除遣注职”,可知为左丞所掌事务之一。黄案又为左丞上署。则凡尚书左丞所掌事务应立文案的,均用黄纸,均为黄案。之所以用黄纸,称黄案,据沈约与《南齐书》之说,与官品及文案性质有关。
白案是右丞上署。据《南齐书·百官志》,尚书右丞所掌,有“兵士、百工补役死叛考代年老疾病解遣、……民户移徙、州郡县开帖、城邑民户割属”等,属于兵士、百工、民户的事务。其于官吏,则只掌
“刺史、二千石、令、长、丞、尉被收及免赠、文武诸犯削官事。”证之以沈约《奏弹王源》所说“源官品应黄纸,臣辄奉白简以闻”,可知白案在南朝,为有关兵士、百工、民户及犯官的文案。立案用白简(白纸),因称白案。
简单说来,黄案即黄纸所立文案,白案即白纸所立文案。黄白案之分,包含的是官品之分,官民之分,在职官吏与犯罪官吏之分,而不是黄籍与白籍之分,土著与侨人之分。
明白了黄白案的意义,也就可以明白选案黄纸与白碟的意义了。
南朝用官之式,吏部先在白牒上录拟选用的人的姓名,由吏部尚书与参掌人共同签署上奏,由皇帝敕可或不可。“若敕可,则付选,更别,量贵贱,内外分之,随才补用。”确定之后,改“以黄纸录名”,由“八座通署”,再行上奏,由皇帝敕可。既敕,即出付典名之官,由典名以所录之名,贴鹤头板,整威仪,送往得官之家。这是通常的手续。如有特诏授某人以官,即宣付诏诰局,作诏章,草奏闻,由皇帝敕可,再用黄纸写给门下省。门下须答诏,请付外施行。皇帝再画可,然后交付选司行召。但得诏官的不必皆待选司行召。〔10〕所以用黄纸,是因为皇帝已经敕可,或有特诏授某人以官,得官已无问题。这种“选用除置”之案,为黄案之一。
吏部拟选用某人为官,都是先用白牒录名,由吏部尚书与参选人共同签署上奏。如敕可,改用黄纸录名。如敕不可,可以再次铨量奏请,仍用白牒。〔11〕梁蔡撙奏用琅邪王筠为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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