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建发[2005]号
关于印发《兵团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
挂牌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的修改通知
各师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促进兵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经局研究决定,对《兵团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挂牌评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评选标准》通知进行修改。现将新的活动通知和《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兵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挂牌活动每年度
开展两次。各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按照新的《办法》认真组织开展这项活动,促进各建筑企业达标创优,提高兵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的管理水平。
二、评选活动采取由总承包企业申报,建设监理单位和
各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审核,师评选小组现场检查评定,上报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由兵团评选领导小组进行终审确定。
三、申报兵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项目必须
是主体在建工程,并获得师级“文明工地”称号。
四、申报单位要如实填写申报表,并于每年度的5月1
0日和8月10日前报兵团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备案。凡未申报备案的本年度不得参加评选。
五、成立兵团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挂牌评选活动领
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 朱宁宁 兵团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刘 平 兵团建设局副局长
成员: 孟卫民 兵团建设局行业发展处处长
旦云超 兵团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站长
刘大海 兵团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兵团建设工程安
全监督总站,评选组人员由领导小组专门聘请,三—五人组成。评选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兵团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挂牌评选标准》。
附件一: 兵团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挂牌评选办法。
附件二: 兵团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挂牌申报登记表。
附件三: 兵团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挂牌评选标准。
兵 团 建 设 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兵团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挂牌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兵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工地活动的健康发展,使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选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兵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工地挂牌的检查评选采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兵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工地挂牌评选标准》。
第三条:兵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工地挂牌评选由兵团建设局组织,对获得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将给予通报、表彰。
白案第二章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凡属兵团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现场,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或者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筑工程,均可申报兵团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挂牌评
选。
第五条:凡申报参评的施工现场,必须接受施工条件初检、中检检查,最终验评三个阶段的检查验收。
第六条:凡申报参评的施工现场,必须是已获得师一级“文明工地”称号的项目。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兵团建筑施工安
全、文明工地挂牌评选。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的;
(二)建设工程规模达不到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
(三)在国家部委、自治区及兵团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中检查不合格的;
(四)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主体安全责任不落实的;
(五)施工项目未与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并
有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
(六) 施工项目未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三章申报办法
第八条:兵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由施工企业在开工一周以内,制定创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挂牌计划;填写兵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工地挂牌申报登记表;向建筑工程所在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报。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参加师级文明工地评选,符合后报兵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工地挂牌评选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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