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案例
案例1. 有限合伙企业案例
假设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正确答案】 (1)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
  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3)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
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该规定,只要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转让的方式,那么就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4)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
  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其名称应该为“稳信物流有限合伙企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
案例2.. 普通合伙企业案例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满意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甲、乙、丙并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2005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16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因该合伙企业
流动资产不足,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该合伙企业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车辆设立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因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
  经查:
  (1)满意水果店的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2)甲曾经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按照规定应该如何确定?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银行能否对该货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4)如果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该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如何清偿?
【正确答案】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本案中,虽然合伙人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该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果农和银行)无效,故水果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均为有效。
  (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应认定为成立但未生效,银行在其债权未受清偿时不能对货车主张抵押权。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抵押人以车辆作抵押的,应
在该车辆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合伙企业虽以货车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依前述规定该货车抵押合同未生效,另外,抵押权的行使以有效抵押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银行因抵押合同未生效而不能对抵押货车行使抵押权。
  (4)如果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应以该合伙企业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第一,银行与该合伙企业之间的货车抵押合同并未生效,由此决定了银行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第二,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提示:本题(4)中涉及了《担保法》的有关内容。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通过此题,建议大家关注一下企业法和其他法律相结合的综合题。
案例3.
王海、李平、俞颖三人于1998915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王海出资4万元,李平出资3万元,俞颖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者分摊亏损。同年101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1999218日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三人向该市城市银行贷款7万元,期限为1年。199962日李平向王海和俞颖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舒立欣后退出综合商店,王海、俞颖商量后表示同意。199971日李平办妥了退伙手续,舒立欣向李平交付了3万元。这时,该综合商店发生了严重亏损。
    2000122日王海、俞颖和舒立欣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银行贷款如何清偿未做处理。2000218日银行贷款到期,银行要求李平偿还全部贷款,李平说自己已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不负责,由舒立欣承担。银行到舒立欣要其偿还全部贷款,舒立欣说这笔贷款是在其入伙前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到王海、俞颖,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王海、俞颖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还的份额。
普通合伙人    问题:
    (1)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什么责任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人清偿债务的比例,合伙人应按什么比例清偿债务
    (2)舒立欣是否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3)李平是否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1)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人清偿债务的比例,合伙人应平均分担债务。
    (2)承担。依《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舒立欣对该笔贷款负有清偿义务。若他清偿后,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他可以按照合伙协议向其它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合伙人追偿。
(3)承担。《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它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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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甲、乙两个人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到工商局进行了登记。后来王某的妹妹王丙加入,经王某和甲、乙同意,王丙以劳务出资。两年后企业经营不景气,四人决定终止经营。此时,企业欠债10万元,王某和甲、乙丧失偿债能力。债权人到王丙要钱,王丙表示她只承担一部分,其余的不负责任。
    问题:
    (1)王丙以劳务出资可否视为合伙人
    (2)王丙是否有义务对外偿还全部债务
    (1)王丙应视为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出资。王丙以劳务出资加入合伙企业,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符合入伙条件和程序。
(2)王丙有义务对外承担全部债务。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丙对外承担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案例5
王甲、黄乙、李丙三人于199610月达成协议,集资8万元共同开设一商店。其中王甲出资2万元,黄乙出资25万元,李丙出资3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担亏损。三人在当月交清全部出资并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于经营得当,年终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19972月开始,三人意见发生分歧。王甲19979月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海鲜商品贩卖,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王甲卖车偿债,但仍欠渔场2万元。199711月王甲私自与常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的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常丁,但黄乙、李丙不同意。王甲私自取走出资的2万元。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商店共亏损6万元。这时李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黄乙、李丙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15万元、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做处理。黄乙、李丙要求王甲分摊商店的亏损,王甲以自己已退伙,应由常丁分摊为由拒绝分摊。
    1998年初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该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王甲,要求王甲清偿合伙企业欠1996年贷款。王甲说自己已退出合伙商店,该合伙债务可常丁,自己不负责。A公司到李丙,李丙认为按照协议只承担债务的44%。A公司又黄乙,黄乙认为三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以商品折价清偿。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由于王甲欠某渔场2万元没还,渔场也诉诸法院,要求王甲偿还债务。
    问题:
    (1)对于A公司的债务,王甲、黄乙、李丙应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2)王甲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常丁的行为是否有效常丁是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3)王甲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在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王甲清偿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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