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笔记
合伙企业特征(与公司比):合伙人都得参与合伙事务,则公司股东则不需要;合伙企业对出资形式无限,公司需要(因为是有限责任,得保护债权人利益)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和程序
一、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种类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不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种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注意: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公务员、司法工作人员等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协议
一总则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注意:劳务出资的内容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有限合伙关于合伙协议的特别要求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出资的方式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普通合伙人。
注意:与公司法中的减资不同,不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也无权要求履行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第六十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注意:这里有点象一人公司要注明是一人公司。
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有限合伙人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出资的作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注意:其它财产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注意:有限合伙人此点与普通合伙人不同。
三、出资的缴付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有限合伙人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是补缴加违约,而普通合伙人的没有规定,而是授权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补缴加违约实际还有连带,没有规定是因为合伙企业法的性质就是各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无需在这里特别规定。
合伙企业名称的登记要求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六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范围和性质
1.合伙企业的出资属于共同共有,其收益属于按份共有。
2.以使用权出资的,解散退伙时要退还给合伙人
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这就是基本民法原理都可以推导出来。
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意:和有限公司处理股权转让非常类似,以外的人转让,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
公司只需经其它过半数同意。但有限公司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购买,而普通合伙企业没有这样的规定。
之间转让的,仅通知其他合伙人就可以了。与有限公司相同,转让事宜可以约定。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与有限公司相同,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注意:新合伙人进入要经修改合伙协议才行。这里与有限公司规定不同,有限公司主要看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修改章程也可以但是辅助性的,出资证明书也同样。
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
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注意:有限公司可以强制执行股权,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不能直接执行。如果其它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只能按退伙处理,执行退伙后取得的财产。
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的转让和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意:有限合伙可以随意转让,只需30天提前通知。但要注意此规定可以另作约定。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
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注意:有限合伙的执行与有限公司相同了,只是有限公司的规定有个20天的思考期。
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质押要经一致同意,这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公司也不得接受自身股权或股份的质押。
有限合伙人对财产份额的出质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注意:公司只能选一个人当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而合伙企业可以选好几个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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