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概念的规定。
我国以前的民法中没有非法人组织的概念,而使用了“其他组织”的概念。民法典采纳了“非法人组织”概念,并将其界定为“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1)非法人组织是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组织;(2)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3)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特定的民事活动目的,如进行经营活动,发展教育、科学、宗教以及慈善事业。
非法人组织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为目的,并依法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4)其他非法人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符合民法典总则编关于非法人组织条件的企业。
案例评析
俞某某与杭州萧山楼塔镇岩上村经济联合社[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上村经合社与俞氏纸制品厂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俞氏纸制品厂未参加年检被注销。岩上村经合社所在村部分村民因故擅自将厂房内存放的纸张搬出,后经村里协调而搬回,俞某某据此以造成其损失为由,自2005年起拒付租金。另查明,俞某某系萧山市俞氏纸制品厂投资人。法院认为,俞某某对原审判决解除租赁关系并无异议。俞某某开办的俞氏纸制品厂自2001年度起因不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8月15日被注销,该企业虽系因被吊销而注销营业执照,但俞某某并未提供俞氏纸制品厂注销后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证据,也未
将房屋归还给出租人。在本院审理期间,其也自认已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根据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规定,俞某某应当对租赁期间的租赁费承担清偿责任。
评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根据民法典第102条规定,即“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个人独资企业系属于非法人组织,其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本案中,俞某某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设立登记的规定。
非法人组织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是:(1)非法人组织设立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按照设立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即取得了非法人组织的经营资格,同时也取得了民事主体地位。(2)对某一类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须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才能设立的,则应当按照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批。经批准后取得非法人组织的资格,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批准,只有经过政府有关机关批准的,才能取得非法人组织的资格,成为民事主体。
案例评析
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2]与厦门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案
案情:原告鼓浪屿房管所诉称,被告梅园物业公司向原告承租案涉房产,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合同。根据鼓浪屿申遗规划、管理和保护等要求,原告告知被告不再续租,但被告至今仍拒不返还房屋。被告梅园物业公司辩称理由之一为,鼓浪屿房管所系机关非法人单位,并不具民事主体资格,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法院认为,鼓浪屿房管所虽不具法人资格,但其属依法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故,鼓浪屿房管所与梅园物业公司签订的讼争“厦门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
评析:民法典第103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鼓浪屿房管所不具法人资格,但其依法登记即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故,鼓浪屿房管所与梅园物业公司签订的讼争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当评价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
非法人组织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法人承担有限责任,这是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根本区别之一。无限责任是投资人或者设立人在非法人组织的债务超过了非法人组织拥有的财产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不仅应接受出资损失的事实,以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清偿债务,还应当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非法人组织债务的主体是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所有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都承
担无限责任。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
非法人组织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包括两部分:(1)非法人组织自己的财产,即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出资的财产。(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自己个人的财产,由于要承担无限责任,因而自己的财产也是承担非法人组织债务的财产。
如果其他法律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特别规定,确定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例如《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这就是法律对非法人组织债务承担责任的“另有规定”,因而不适用无限责任的规定。
案例评析
陈某某诉周某等加工合同纠纷案[4]
普通合伙人案情:被告周某与陈某某、潘某、叶某某约定合伙经营五金锁具制造、销售,成立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名义投资人为周某。其后被告与陈某某、潘某、叶某某签订一份“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在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所占的25%份额转让给陈某某、潘某、叶某某。此外,原告陈某某一直与上述不同主体存在线切割加工业务关系。现原告陈某某起诉,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及赔偿利息损失。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债务的责任
承担主体问题:一是被告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二是被告周某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评析:民法典总则编专章规定非法人组织,条文虽然不多,但内容丰富,是立法对传统民法主体制度的突破,为现实社会之所需。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法人并列为民事主体之一,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民法典总则编列举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诚如本案中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之一种,其可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但非法人组织不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其投资人或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本案中,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是不能够独立地承担责任,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投资人为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代表人的规定。
非法人组织可以设定代表人,代表该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是由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推举产生的对外代表非法人组织的利益,对内组织经营管理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例如独资企业本来就是出资人个人负责,自己就是负责人,因而才规定为“可以”设定代表人。
确定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如果有数个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应当由数个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全体来推举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遵从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人和出资人的意愿。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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