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梅、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春梅、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9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57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 
【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春梅;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春梅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春梅 
【当事人-公司】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庄丽山东琴岛(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许磊波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何士林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庄丽山东琴岛(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许磊波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何士林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庄丽许磊波何士林 
【代理律所】山东琴岛(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春梅 
【被告】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陈春梅与华创风能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如何认定;2、华创风能公司是否欠发陈春梅工资;3、华创风能公司应否支付陈春梅未休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4、华创风能公司应否支付陈春梅2015、2016、2018年探亲机票款75000元。陈春梅与华创风能公司对一审关于双方在2013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1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华创风能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已支付陈春梅2016年12月之前的劳动报酬,陈春梅主张华创风能公司拖欠其2014-2016年的劳动报酬,证。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防暑降温费【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陈春梅与华创风能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如何认定;2、华创风能公司是否欠发陈春梅工资;3、华创风能公司应否支付陈春梅未休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4、华创风能公司应否支付陈春梅2015、2016、2018年探亲机票款75000元。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陈春梅与华创风能公司对一审关于双方在2013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1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陈春梅与中智公司签订了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双方已实际履行该劳动合同,且双方于2019年11月签订和解协议,对陈春梅上述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包括补偿金、欠发工资、绩效考核费、未休年休假工资、探亲机票款在内的相关待遇进行了约定处理,陈春梅以其实际行为表示对上述劳动关系的认可,在此情况下,陈春梅再主张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与华创风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华创风能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已支付陈春梅2016年12月之前的劳动报酬,陈春梅主张华创风能公司拖欠其2014-2016年的劳动报酬,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16年12月终止,
陈春梅于2019年申请仲裁主张2014-2016年的防暑降温费、2015、2016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陈春梅主张2018年的防暑降温费、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具备法定支付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因陈春梅与中智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已就陈春梅2018年的探亲机票款作出约定处理,本院对陈春梅关于2018年探亲机票款的主张不予支持。陈春梅提交的华创风能公司无异议的飞机行程单等证据可以证明陈春梅在2015、2016年因探亲产生机票费用,华创风能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陈春梅2015、2016年机票款50000元(25000元/年×2年)。陈春梅该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遗漏处理陈春梅该项请求,本院予以纠正。双方对一审判决其他判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春梅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当,遗漏处理当事人部分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628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二、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628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春梅2015年、2016
年探亲机票款50000元;    四、驳回陈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15元,由被上诉人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8:57:3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12日,陈春梅与华创风能公司签订工作合同书,约定华创风能公司聘任陈春梅到研发中心从事技术研究工作,并未以陈春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薪酬为实发每月25000元,华创风能公司为陈春梅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合同期限为2013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11日。华创风能公司给陈春梅每年4个星期的带薪休假时间,每年报销机票一次,价格不超过25000元。陈春梅主持制定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风力发电技术及产业化发展规划并主持实施。陈春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包括:在风力发电技术领域内建立起具有稳定研究方向,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技术团队;负责国家级高水平风电研究项目不少于一项,国际和国内合作项目不少于一项;在合同期限三年内申报不少于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申报的国家专利知识产权由华创风能公司所有;努力在合
同期限三年内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一项或者省部级科技奖励一项;在有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不少于一篇论文;需承担华创风能公司的四项任务。关于考核薪酬发放和奖励的约定:华创风能公司组织学术委员会于每年年底对陈春梅当年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在合同期第1年内,予以发放全部薪酬。第二年及第三年薪酬的发放和调整依据上一年的考核结果,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进行调整。陈春梅科研成果产业化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华创风能公司将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提成的具体比例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确定。    陈春梅与中智公司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安排陈春梅至职业经理人外包服务,担任气动资深专家,工作地点为青岛,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为33848元,在每月20号前支付当月工资,已包括各项福利待遇、月度绩效。年度绩效考核费用标准值为65000元,实际发放情况,按照附件一绩效任务及考核管理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ABC三类级别,甲方将根据乙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具体考核级别,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年度绩效考核费用按照标准值100%发放,也即65000元。年度考核结果为B级,按照标准值80%发放也就52000元,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按照标准值10-50%发放,业绩6500元至32500元。    2017年,由中智公司为陈春梅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7年1-11月,中智公司分别向陈春梅支付34348元、34348元、35819.99元、33848元、
33848元、33848元、34805元、33984.32元、35755.22元、32421.82元、33984.32元。2017年12月,支付两笔款项:33984.32元、33916元,第2笔备注名目为“离职金"。    2018年1月8日,陈春梅收到通知一份,内容为:“公司与中智公司劳动派遣合同期满,因公司业务调整,不再与中智公司续约,现正式通知你不在我公司接受任务安排,请及时办理工作交接。"该通知盖有华创风能公司公章。    2018年12月28日,陈春梅以华创风能公司、中智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其与华创风能公司2013年12月12日至2018年1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其与华创风能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1月8日解除,华创风能公司、中智公司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3.华创风能公司、中智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35392元;4.华创风能公司、中智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工资163486.47元,2015年工资22171.28元,2017年工资1400元,2018年工资12449元;5.华创风能公司、中智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年度绩效考核费65000元;6.华创风能公司、中智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至2018年防暑降温费2240元;7.华创风能公司、中智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至2017年带薪年休假    工资93374元;8.华创风能公司、中智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    2016年、2018年探亲机票款75000元。    该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青劳人仲案字(2019)第125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陈春梅与华创风能公司2013年12月12日至
2016年12月31日期间、2018年1月1日至1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自2018年1月8日起解除;二、华创风能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陈春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差额37755.50元;三、华创风能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陈春梅2018年1月1日至8日工资9337.38元;四、中智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陈春梅2017年年度绩效考核费65000元;五、中智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陈春梅2017年工资1440元;六、华创风能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陈春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七、驳回陈春梅的其他仲裁请求。陈春梅对该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华创风能公司未起诉。    一审庭审结束后,陈春梅以已与中智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对中智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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