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系统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系统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金融系统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金融系统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系统基层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工会)。
基层工会是指直接管理工会会员,按照规定至少留存60%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及中国金融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各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和会员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和会员服务,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和会员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并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防暑降温费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会会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工会会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会员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企业工会会员作为工资发给的,应计算交纳会费,作为津贴奖金发给的,不计算交纳会费。会员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10元部分和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均不计算交纳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行政部门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依法向基层工会拨缴经费,基层工会按规定上缴上级工会后归属本级的留成收入为拨缴经费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要按照“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的要求,建立会费收缴管理制度,按照会员工资收入
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相应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按照中国金融工会明确的留成比例依法足额落实留成经费。
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经费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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