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办法
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制度,使新酬的发放能最大限度的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组织活力,同时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薪酬的管理
    一、公司领导班子的薪酬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二、公司其他职工薪酬标准由公司领导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由上级主管部门党委工作部会同公司按照现有人员情况核定),在薪酬的设计中,加入‘考核工资’单元,加强对员工日常工作质量的考核。
第三条 薪酬结构
XXX公司薪酬结构如下:
    薪酬=职级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其他工资+福利+五险一金。
(一)职级工资=基本工资+考核工资
级别/岗位
工资项目
职级工资
基础工资
考核工资
在岗
冬休
在岗
冬休
普工
3200
2688
1828
640
技工
3350
2814
1834
670
科员
3500
2940
2140
700
技术员
3650
3066
2146
730
技术骨干
3800
3192
2352
760
副部长
3950
3318
2958
790
部长
4100
3444
2964
820
注:项目部负责人冬休放假工资按2800+基础工资的5%
1、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是根据员工所承担或完成的工作本身或者是员工所具备的完成工作的技能向员工支付的稳定性报酬,是员工收入的主要部分。
2、考核工资
考核工资是与员工个人绩效挂钩的浮动薪酬,考核工资额度为职级工资总额的20%,由当月绩效得分核算“考核工资” 。
(二)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是对特定岗位的工资性补贴,部长级别的岗位工资为500元/月,副部长级别的岗位工资为300元/月,技术骨干的岗位工资为200元/月。
(三)工龄工资
    工龄:从参加工作起始计算,以档案审核认定的连续工龄为准,工龄工资标准为30元/月。
(四)其他工资
  1、野外补助
公司在施工季节野外补助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市四区
外五区
市外500公里内
500-1000公里
1000-2000公里
2000公里以外
施工人员(元/天)
70-130
80-140
90-150
100-160
110-170
120-180
管理人员下工地,工地在包头市7区(东河、九原、青山、昆区、高新、石拐、土右旗)的,且当月下工地天数未超过20天的,每天给予50元的补贴,下工地天数超过20天(含20天)的,按野外补助标准表执行。超出包头市7区范围的,按照野外补助表执行,如一天跑多地人员按照“就远不就近”原则执行补助标准。
支部书记、副总经理下工地,补助按照野外补助标准表执行。
2、证书津贴
公司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结合公司实际,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参照《XXX职工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3、交通补助
机关上班人员,给予每月80元的交通补助。
4、纪检津贴
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5、计生津贴
    按照包头市计生局有关规定执行。
6、通讯补助
  通讯补助标准参照下表执行:
防暑降温费
岗位/级别
期间
补贴标准
施工期间
冬闲期间
总经理、支部书记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副总经理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部长
120
120
副部长
100
100
项目部负责人
200
120
项目部技术骨干
120
0
项目部技术员
100
0
项目部其他人员
50
0
7、带薪年休假按照职工需求统筹安排,确实无法安排休假的,按国家、自治区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发放未休假工资。
(五)福利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员工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执行《XXX集团防暑降温工作管理(试行)规定》,冬季取暖补贴具体标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确定。
(六)五险一金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正式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并根据实际情况缴纳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依据社平工资确定。
第四条 职级工资标准
1、公司领导的职级工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制定。
2、公司聘用的特需人才的薪酬,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党委批准后执行。
3、试用期员工的薪酬按同岗位职级工资的80%确定,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薪酬调整
1、薪酬调整分为个别调整和整体调整。个别调整指岗动薪动,适时调整;整体调整指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和物价水平等宏观因素的变化、行业及地区竞争状况、企业发展战略变化以及公司整体效益情况而进行的调整,包括薪酬水平调整和薪酬结构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比例结合公司总体经营状况决定。
2、执行协议薪酬的人员和外部借调人员,不执行公司的整体调薪政策,特殊情况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党委审批后方可调整。
3、调整后的计薪日从调整生效日所在月的月初计算。
4、内部借调人员,按上级主管部门借调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附则
1、本方案适用于在职在岗员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废止。
2、薪酬支付时间原则上为每月10日,遇节假日灵活调整。
3、本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