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列支范围(餐费属不属于福利...
职工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列支范围及税前扣
除的详细说明(包括午餐费算不算福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
【国税函〔2009〕3号】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
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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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
防暑降温费
○2
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
○3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
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
  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在纳税人的判定方面,现行营业税制与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的不同点在于,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而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饮业发票。
  3.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
  与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原理相同,企业付给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的经费补贴,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工会经费”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开支范围通常包括:(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2)职工活动费。用于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3)工会
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4)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5)其他支出。
企业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同时,工会经费的扣除有限额限制,企业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2%以内。如果企业工会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时,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账面计提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教育经费”
【财建[2006]317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
○1
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2○3○4
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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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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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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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实际工作中按下列范围开支职工教育经费:1.公务费。包括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2.业务费。包括教师教学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3.兼课
酬金。是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4.实习研究费。学员在本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
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如有生产实习产品收入的,应以收抵支。5.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6.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是指本
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
定应支付的进修培训费。7.其他经费开支。是指其他零星开支。
下列各项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应按有关规定开支:1.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
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
以内,由本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开支。2.学员学习用的教科书,参考数据、计算尺(器)、小
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应由学员个人
自理,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3.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
标准的,按规定分别由基建投资或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不列入职工
教育经费。4.举办职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应按因陋就简的原则,尽量在
现有房屋中调剂解决。必须新建的,老企业可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
业单位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新建单位在设计时就要考虑职工教育必要的设施,所需资
金在新建项目的总投资之内解决。
另外,文件还对一些特殊事项作了规定:(一)公司零星购买的书刊应分清不同的用
途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二)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
购置一般器具、图书等费用,学员用书应由其自理,不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六)经单位
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
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
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
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
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
续学习。(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
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
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
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十一)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
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一)高管人员培训支出的涉税风险
  有些技术要求高或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对职工进行的职业技能培训之外,有时会
安排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如部门经理、总监甚至企业的总经理)参加费用相对较高的培
训和学习,学习时间不固定,为期半年、一年或二年、三年,学费动辄几万或十几万、几
十万不等,或者参加mba、emba学习,这种学习的类型有这么几种:取得学位证(有毕业
证或无毕业证);没有学位证只有结业证;或进修等形式。那么对于这种培训支出企业是否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来进行具体分析:
  1、是否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对这些高管人员的大额培训支出,很多企业也在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列支,原因是他们认为企业的高管人员也是属于企业职工,虽然其地位特殊,但对他们的培训仍然属于提高职工技能,培养高技能人才
的范畴,其目的也是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
  我们认为这类培训费用不应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这类高管人员不属于企业的高技能人才的范畴。由于《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是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5号)等几个文件而制定的,我们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文件对高技能人才是这样定义的:“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定义来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非企业的高技能人才。
  二是这种培训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畴。我们再从财建[2006]317号规定的使用范围来看,“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从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来看,上述培训费用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而应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按规定列支。
  2、参加培训的高管人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享受这些培训的高管人员,是否应按企业支付的培训费用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目前并没有文件规定,我们认为,如果是单位委派个人参加学习培训,培训的内容与个人从事的岗位有关,并且个人与单位就该项培训签订了培训协议,则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取得培训费用,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涉税风险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假设职工通过自学取得了本科文凭,如果企业对该职工的奖励费用大于职工自学的学费,那么这项奖励支出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该项支出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对个人取得的奖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与院校签订协议委托培训涉税风险
 有些企业与某些院校签订了长期委托培养合同,委托某院校每年培养若干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学历或者某种资格,对这种情况的培训费用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这种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且个人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反,如果个人以发票的形式向单位报销学习费用,则这项支出虽然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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