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行业
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
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餐饮服务行业。
第三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
立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置要求:
大型及特大型餐馆、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供餐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
的总部必须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其他可为兼职,但
不得由加工经营环节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餐饮服务单位设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二)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并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资
格证;食品安全管理员
(三)身体健康并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掌握下列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方法;
(四)餐饮场所、环境、设备以及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销售等过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五)个人卫生要求;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二)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每日有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食品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五)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及时调离相关岗位;
(六)对发生的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七)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八)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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