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 号】晋市政办〔2020〕77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晋城景点晋市政办〔2020〕7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晋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晋市政办〔2016〕54号)同时废止。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晋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提高我市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应对管理水平,建立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为主、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预警先行;以人为本、科学减灾。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气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等。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或虽未发生在我市,但需要我市提供应急保障服务的暴雨、暴雪、强对流、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低温(寒潮、霜冻)、气象干旱、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联系气象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晋城军分区副司令员、武警晋城支队支队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晋城军分区、武警晋城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大数据应用局、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山西省公路局晋城分局、晋城银保监分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新闻传媒集团、三大通讯运营商、晋城火车站、国网晋城供电公司、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气象灾害处置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组成、职责等见附录8.1、8.2、8.3、8.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
指导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2.2 应急工作组
指挥部下设9个应急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监测预警组、现场抢险组、医学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调查监测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录8.1、8.3。
2.3 现场指挥部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各县(市、区)总指挥分管,全面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副指挥长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协助指挥长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现场指挥部分配的工作任务。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警
各级气象监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性天气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1.2 信息共享
相关成员单位建立相应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和监测预警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建立以社区、乡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4 隐患排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及防灾责任单位,对本区域内气象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对暴雨灾害危险点划定危险区,并予公告,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
3.2 灾害性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灾害性天气按危害程度,一般分为四级,见附录8.5
3.3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制作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警戒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为红、橙、黄、蓝表示。
气象灾害预警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 预警信息报告与公布
3.4.1 发布制作
气象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或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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