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赔偿项⽬(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减少的收⼊、残疾者⽣活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并应当⽀付丧葬费、死者⽣前抚养的⼈必要的⽣活费等费⽤”。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明确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
(⼀)受害⼈遭受⼈⾝损害但没有导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受害⼈因就医⽀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应当赔偿受害⼈因增加⽣活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
(三)受害⼈死亡的,赔偿义务⼈除应当根据抢救情况赔偿上述规定的相关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四)受害⼈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向⼈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的,适⽤《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不得侵犯。”同时,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由于交通事故⾏为侵犯国家的、集体的、个⼈财产的,是要承担全部或部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作为财产损失的⼀部分,直接财产损失是需要交通事故赔偿义务⼈全部或部分赔偿的。
⼆、计算标准和计算规则
1、医疗费
是指受害⼈接受医学上的检查、和康复所必需的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因交通事故诱发受害⼈其他疾病的医疗费⽤,应当根据侵权⾏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民法院⾃⾏确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由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可以待实际发⽣后另⾏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的费⽤,可以与已经发⽣的医疗费⼀并予以赔偿。
未经初诊单位允许,擅⾃转院接受和购买药品所⽀付的费⽤不予赔偿,但受害⼈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住院伙⾷补助费
是指对受害⼈住院期间伙⾷费⽀出的合理补偿。住院伙⾷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所在地⼀般国家⼯作⼈员的出差补助标准进⾏计算。但各地法院的新旧标准情况不统⼀,具体以受诉地⼈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为准。
3、营养费
是指受害⼈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或使⾝体尽快康复⽽购买⽇常饮⾷以外的营养品所⽀出的费⽤。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4、后续费
后续费⽤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对后续费,责任⼈应当赔偿。在实践中,其赔偿⽅法有三种:(1)⼀次性赔偿,即双⽅将今后可能发⽣的费⽤协商确定⼀次性赔偿,以后⽆论在发⽣多少医疗费,责任⽅再不起诉;(2)对今后可能发⽣的费⽤待实际发⽣后另⾏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的费⽤,可以与已经发⽣的医疗费⼀并予以赔偿。司法实践中法院建议采取⽅法(2)的较多,但对于当事⼈⽽⾔,⽅法(3)⽆疑是最佳选择。
5、误⼯费
是指受害⼈因⾝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作所减少的正当收⼊。计算误⼯费应当考虑误⼯时间和受害⼈的正当收⼊标准。
误⼯时间⼀般应当参照受害⼈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情况等情况来确定。受害⼈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的误⼯费;受害⼈伤情轻微不须住院的,误⼯时间⾃因伤情停⽌⼯作之⽇起计算⾄实际痊愈之⽇⽌。受害⼈受伤致残的,误⼯时间⼀般⾃伤情停⽌⼯作之⽇起计算⾄定残前⼀⽇⽌。受害⼈因伤害经医疗⽆效死亡的,误⼯时间⾃因伤停⽌⼯作之⽇起计算⾄死亡之⽇⽌。
受害⼈的正当收⼊标准:受害⼈由固定收⼊的,按实际丧失的固定收⼊额计算;但实际收⼊超过受诉法
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五倍的,按五倍计算,并且,若主张超过纳税额的误⼯损失需提供地税局纳税证明。受害⼈⽆固定收⼊或出固定收⼊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的,应参照受害前⼀年⾄三年的平均收⼊计算;受害⼈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年⾄三年的平均收⼊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业或相近⾏业同等劳动⼒上⼀年度的平均收⼊计算;受害⼈因没有⼯作或因离退休⽽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计算。从事农业⽣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的,其误⼯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的两倍计算。
6、护理费
是指因护理受害⼈⽽造成的误⼯损失或雇佣必要的护理⼈员所⽀出的费⽤。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数护理时间和护理⼈员的正当收⼊标准;护理⼈数⼀般不得超过⼆⼈,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员为1⼈,在住院期间如果需⼆⼈护理的⼀定要求医⽣在护理证明上注明需要⼆⼈护理或者提供护理级别证明;护理时间限于受害⼈因伤害所导致⽣活不能⾃理或不能完全⾃理的期限;护理⼈员的正当收⼊标准⼀般应参照陪护⼈员误⼯费正当收⼊标准进⾏计算;雇⼈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照按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不超过受害⼈所在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的两倍。
受害⼈因残疾不能恢复⽣活⾃理能⼒,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
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年。已判付安装功能⾏假肢费⽤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根据司法解释:受害⼈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交通费
就医交通费⼀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定,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数和次数相⼀致。对硬卧以上⽕车票及飞机票,按硬卧票费认定;对⼆等舱以上的船票费,按⼆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因伤情严重需要抢救⽽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院或转院所⽀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合理赔偿。飞机失事赔偿多少钱
8、住宿费
住宿费每⽇的赔偿数额,最⾼不得超过受害⼈所在地⼀般国家⼯作⼈员出差的每⽇住宿费标准。受害⼈确由必要到外地接受,因客观原因住院发⽣的实际费⽤,包括受害⼈本⼈以及护理⼈员的住宿费和伙⾷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9、残疾赔偿⾦
根据受害⼈丧失劳动能⼒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定残之⽇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
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因伤残但实际收⼊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低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作相应调整。
2016年5⽉1⽇⾄2017年4⽉30⽇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均可⽀配收⼊:26205元,农村居民⼈均纯收⼊:10247元。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受害⼈请求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的,应当提供医疗单位或假肢配制单位的证明或鉴定意见。更换残疾器具的次数,应参考有关部门的专家证明,并结合当地实际⽣活情况及受害⼈的余*年限加以确认。要求赔偿的安装假肢费数额,必须以受害⼈就地就近的残疾器具配制单位的普通型国产器具的价格为准加以确认;以⼤陆以外⽣产或进⼝的产品价格为准确⼈的赔偿数额⼀般不予⽀持,但该数额低于普通型国产器具价格的除外。⾝体残疾的程度已丧失安装假肢的条件⽽要求赔偿安装假肢费的,不予⽀持。
11、被抚养⼈⽣活费
根据抚养⼈丧失劳动能⼒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性⽀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为未成年⼈的,计算⾄18周岁;被扶养⼈⽆劳动能⼒⼜⽆其他⽣
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抚养⼈是指受害⼈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丧失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还有其他抚养⼈的,赔偿义务⼈只赔偿受害⼈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有数⼈的,年赔偿额累计不超过上
⼀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额或农村居民⼈均年⽣活费消费⽀出额。
2016年⽉1⽇⾄2017年4⽉30⽇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19277元,农村居民⼈均消费性⽀出:9251元。
12、死亡赔偿⾦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3、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6个⽉总额计算。
14、精神损害抚慰⾦
精神损害抚慰⾦的标准:侵害公民⾝体权、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按伤残程度予以划分。最终数额由受诉⼈民法院确定,其参考因素有:1、赔偿义务⼈是单位还是个⼈;2、赔偿义务⼈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活⽔平;4、交通事故受害⼈是属于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5、伤残评定等级。
15、财产损失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具体情况如下: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伤亡善后处理的费⽤,但不包括停⼯、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件的其他设施,如电⼒、⽔利设施,房屋,树⽊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元物的价
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价值的,应就地为主;因失去使⽤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当事⼈协商⼀致,⽤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赔偿。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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