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证据目录(人身伤害)
一,医疗费:
应提交的证据:
(1) 抢救费用单据:
(2) 医院的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单、医疗费收据、医疗处方费;
(3) 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证明、法医鉴定书;
(4) 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的费用,应当有医院的继续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5) 自购药费单据和发票,应当附医院的处方单。
支付方式:
(1) 一次性赔偿,即全部计算今后可能发生的费用,一次性赔偿;
(2) 对于今后发生的损失另行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只是确定今后的损失另行处理;
(3) 即使是确定了一次性赔偿,但是如果之后实际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对于超出部分,受害人有权另行起诉请求赔偿。受害人可以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结论证明必定发生的费用,要求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伤者本人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害者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误工费用;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交通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包括死者家属办理丧事事宜期间的费用。
应提交的证据:
(1) 医院出具的住院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前为误工日期;
(2)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误工人员
飞机失事赔偿多少钱的工资单、误工人员的完税证明等。误工证明应写明受害人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耽误工作的时间,扣发了哪些钱,扣发的具体额度等。
(3) 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 受害人工资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时,可提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三,护理费: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当事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一次性支付)
应提交的证据:
(1) 医院相关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和护理时间的证明;
(2) 公安相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 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
(4) 护理人员另行聘请的,提供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
四,交通费:是指事故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配置残疾用具或参加处理事故等活动实际必须的车船费。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五,伙食费:包括受害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在外地就医花费的伙食费。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花费的伙食费。
注: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就标准来说可以按照住院补助标准计算。
六,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确有必要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住宿费。
应提交的证据:
(1) 证明到外地“确有必要”,比如当地没有足够的医疗条件或者没有先进的仪器,并且因为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比如病房已经住满或者医院晚上停诊等情况;
(2) 正式票据证明受害人确实花费了住宿费;
(3) 对应时间内的就诊票据或者处理事故的凭证。
七,营养费:
应提交的证据:
(1) 营养意见出具的医疗机构是哪个等级;
(2) 营养意见出具的载体是什么。最佳载体是医院的伤、病情鉴定表;
(3) 医疗机构是否对其出具的意见进行了确认;
(4) 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结合病
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八,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导致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应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计算公式: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年;
(2)60~70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实际年龄—60)]年;
(3)70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5年;
注:伤残附加指数,是指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
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取值范围为:0%~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均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附加指数)通常来说,合理的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9%,四级8%,五级7%,六级6%,七级5%,八级4%,九级3%,十级2%。
应提交的证据:
(1)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和伤残评定费收据;
(2) 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 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受害人住所的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统计局关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数据(以高者为准)
注: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如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支付方式:
(1) 一次性赔偿;
(2) 定期金赔偿,即判决确定每年赔偿的数额,受害人存活几年,就赔偿几年,这种做法对双方来说比较合理但定期金赔偿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来说,存在一定风险,最主要的一点是赔偿义务人是否一直有给付能力。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受害人的康复期限超过医疗机构认定的康复期限时,受害人可以主张加害人继续支付法院先前没有判令加害人负担的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继续赔偿的年限是5~10年。
应提交的证据:
(1) 残疾辅助器具购置发票;
(2) 县级以上医院对伤者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
(3) 省民政部门指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证明;
(4) 义肢配置机构对义肢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的证明;
(5) 事故伤残评定书。
支付方式:一是部分残疾用具还是残疾代用器官(如假眼、假发、假肢)应全额赔偿;二是需要更新的辅助器具,比如需要配备假肢的,考虑更新所需费用,未满16岁的以10次为限;未满50周岁的,以7次为限;50周岁以上的,以4次为限,结案时一次给付。
(1) 一次性支付;
(2) 定期金支付。
十,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死者的近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一般来说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的费用、骨灰盒存放费用以及雇请丧葬人员所花费的劳务费等。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法定)×6个月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专指伤残等级为1~5级残疾者)
应提交的证据:
(1) 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户口薄和身份证;
(2) 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 被抚养人的年龄,男性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4) 在校学生学校给出的学籍证明;
(5) 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6) 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平均生活费标准。
计算公式:
(1) 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 18~60周岁的人员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 60~75周岁的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 75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5) 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支付方式:
(1) 一次性支付;
(2) 定期金支付。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应提交的证据:
(1) 死亡证明书;
(2) 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受害人员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统计局关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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