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九层妖塔》案分析电影改编的边界
关键词: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九层妖塔》案;著作权侵权
一、《九层妖塔》案情回顾
《九层妖塔》侵权案的基本事实是:原告张牧野创作了《鬼吹灯》系列文字作品。小说以盗墓为题材,讲述的是几名“摸金校尉”利用祖传的风水方术知识到处探险寻宝的故事。被告中影公司在获取原著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将其中《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拍摄成电影,并于2015年9月23日以“九层妖塔”之名在全国各大影院上线放映。原告诉称:电影“九层妖塔”没有给其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电影内容对原著歪曲、篡改严重,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原著差别巨大,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电影“九层妖塔”对原著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修改是否达到了歪曲、篡改原作品的程度,进而构成对原著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了原著小说作者的署名权。
从原被告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来看,改编是否给小说作者造成了伤害是庭审的重点之一。原告提交的证据表明,观众在诸多社交网站对电影《九层妖塔》有许多。对电影评价的降低,直接影响了公众对小说的评价,同时也影响了对作者的人身以及小说的评价降低。
通过案件的内容和事实,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电影的改变与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有冲突,到底是支持电影改变的创新还是支持作者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因此,笔者在下文先介绍一下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的解读
1、保护作品完整权
盗墓电影大全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權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破坏作品的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以维护作者的名誉、声望。需要注意的是:多数国家还将“可能对作者的声誉造成损害”作为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例如,《加拿大版权法》规定:对作品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改动,以及将作品与某种产品、服务结合使用或者为某种事由或机制对作品的使用,只
有使作者的名誉和声望受损时,坐着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才收到了侵犯。这是为了防止作者在其作品被轻微改动、尚不足以影响其声誉时过多地提起诉讼。
2、改编权
改编权,是指改编作品,创作具有独创性的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属于对作品的再创作,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在不改变作品的基本思想内容的前提下,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而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改编必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对原作进行了具有独创性的改变,换句话说,改编者必须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加入了自己独创性的内容,否则就不能算作改编,而只能算作对原作的复制。二是必须是在原作的基础上,如果是脱离了原作的基本内容而进行的创作,则不能认为是改编,而应该认为是新的创作行为,作者有权自行改编,也可以许可他人改编并获取报酬。未经许可擅自改编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三、就《九层妖塔》一案分析电影改编的界限
庭审中,原告方依次发表了电影《九层妖塔》与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主题及故事梗
概对比、电影与小说情节对比、电影与小说人物设置对比。在情节设置上,电影的情节分成三部分:昆仑山探险,图书馆工作,石油镇打怪;而小说的情节三部分为:昆仑山探险,关东军探秘,精绝古城探险。电影的改编使得其与原作在故事情节的完整性、逻辑性等方面产生了较大的差异和背离,进而可能影响到原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达的特殊的思想和情感。在人物设置上,电影《九层妖塔》中的胡八一是一个懦弱无能、胆小怕死、个性沉郁,同时又老实巴交、木讷愚钝,但对杨萍一往情深的男子。而原著小说中的胡八一是一个“军二代”,略带一点邪气却又三观很正,那个年代的大院干部子女往往有着飞扬跋扈、天不怕地不怕的性格、有些流氓痞子气、生性幽默颇具调侃天赋、说话时满口的语录体,胡八一对人有情有义、但做事容易冲动,不考虑后果。电影中的王凯旋为人轻浮,胆小怕死,在电影中的存在感也比较低。而小说中的王凯旋天不怕地不怕,个性豪爽不羁、对人有情有义,但他性格冲动、急躁,并且贪财。
有观点认为“从电影作品本身来看,改编并没有对原著作者的名誉、声望产生任何影响。对原作者名誉、声望的影响来自于小说的读者或电影的观众对原作者的看法,但看过小说的读者再去看小说改编的电影版本,仅仅会对电影导演的改编作品作出相应评判。这并不会影响原著作者的名誉和声望。”然而,原著作者对其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的转让并不意味着对作品精
神权利的放弃。虽然从文字作品到影视作品,载体和表达形式发生了变化,但改编行为仍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尤其是不能对原作品进行粗暴的歪曲、篡改或割裂,对于那些没有看过小说原著的电影观众而言,他们很有可能认为这部小说改编而来的电影反映的正是原著作者的创作水平,这显然更加会导致作者的声誉受到损害。
四、如何寻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电影改编权的平衡点
在影视作品改编摄制过程中,法律应对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提供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这对鼓励创作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基于合理利用作品的需要,原著作者的精神权利也要受到必要的限制,以促进影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传统的评价一本文字作品是否有另一种文字改编而来,理论和司法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赞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观说:认为只要是未经作者许可对作品进行了不符合作者意愿的改动。
主观说赞成者认为采主观说有利于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作品,增强公众尊重他人权利、维护作品同一性的认识。但是套用这种评价体系来要求影视作品显然不符合影视行业的特点,无疑是给影视改编带上了镣铐,让影视改编沦为替代作品阅读的的方式。
事实上完全忠于原著的改编是几乎不可能的,几乎所有的改编都会在不同程度上触及到保护作品完整权。尤其是影视作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如果遵从传统的改编权理念,让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范围完全的涵盖改编权的范围,则会抑制作为影视作品的创新性。影视作品的改编权范围应该以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观说为出发点,在遵循文学创作的一般规律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发挥改编人的创意。在影视作品中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最小程度的控制改编权,当两者相冲突时,保护作品完整权应该对授权的改编行为作出最大的让步,只要作品的改编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没有降低作者的社会评价,没有损害作者的声誉就应该被认为是合理的行使了改编权。
五、结语
立法和司法实践应当对影视改编作品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保护作品完整权应该最小程度的控制改编权,给影视改编权以更加自由的空间。
作者简介
黄文瑄(1994.12.14-),汉族,甘肃金昌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知识产权法专业。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