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
黄山旅游景点【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09.30
【字 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
【施行日期】2018.1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
正文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989年4月13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黄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为了严格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和有效管理风景名胜资源,根
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黄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黄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东至黄狮 ,西至小岭脚,南至汤口,北至二龙桥,面积166.6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界立碑。
  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外围确定保护地带。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山体、岩石、土壤、冰川遗迹、瀑布、名泉、河溪、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
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加以保护。
 
第五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兼任。管委会在黄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四)负责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害生物防控和防灾减灾工作;
  (五)做好爱护黄山、保护黄山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建设、旅游、交通、卫生、水资源、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民族宗教事务、食品药品安全等管理工作;
  (七)编制和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
  (八)管理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管委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应当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属集体所有和林业单位管理的土地、林木等,在管委会的指导下,由其所有人或者承包人负责管理、保护。
 
第六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构建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维护风景名胜区生态系统稳定,保持生物多样性、物种原真性。
  黄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资源与环境管理、城乡建设、低山景点调控等规划的编制、实施进行协调。
  省人民政府、黄山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为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受到限制开发的地区给予补偿。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其具体工作由管委会承担。
  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依法报批准前,应当经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新建、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休养、疗养机构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清理整顿,污染环境或者有碍观瞻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外迁。核心景区内,禁止任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景观的工厂和设施。
  汤口镇等与风景名胜区毗邻乡镇的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的景观相协调。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管委会应当制定《黄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内因保护或者管理确需建设的工程,由管委会根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审核,并经黄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审批手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建筑物的布局、设计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
景物与环境。对较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施环境工程监理。
  确因保护管理及工程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管委会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十条 设立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可以通过财政、社会资助、门票收入中的资源保护费、资源有偿使用费等渠道筹集。其具体筹集办法和使用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因景区景点的开发或者工程建设需要砍伐少量竹子的,国有林场、集体或者个体所有的竹子需要间伐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批准,报黄山市人民政府备案。
  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因保护风景名胜区道路,维护设施,需要挖取砂、石、土的,应当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
地点,限量挖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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