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方法
现代社会中,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是对 的根本要求。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方法该如何制定?下文是收集的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方法,欢送阅读!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标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 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本方法所称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 , 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推进征缴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依法使用。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范围、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 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由人民 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征收。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依照税款解缴入库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社会保险费征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计算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如实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信息。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征缴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普及社会保险知识,无偿提供社会保险 、查询效劳。
缴费单位和职工(雇工)有权按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二章登记、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 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 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 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不需要 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在 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 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增减参保人员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及时传输给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内容。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 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前,缴费单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清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利息、滞纳金和)。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应当使用 机构代码。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使用居民 号码。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按月缴纳上月的社会保险费。
经地方税务机关同意,缴费单位可以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清算的方式缴纳。
城镇个体劳动者可以按照简并征期等简易方式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2年社保缴费价格表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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