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年度检验试行办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年度检验试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2.01.17
施行日期
2002.01.01
文号
渝办发[2002]8号
主题类别
企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企业年度检验试行办法》的通知
年检营业执照(渝办发[200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年度检验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滚动年检试点工作予以支持。
                            2002年1月17日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年度检验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的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承办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年度检验,适用本办法。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
业,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规定实施年检。
  第三条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第四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是承办登记注册企业的年检机构(以下简称年检机构),负责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企业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年检从2002年开始试行滚动年检制度,即每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企业注册号的末位数作为该企业的年检月份实施年检,末位数为“0”的于每年10月份年检,末位数为“1”的于每年11月份年检,末位数为“2”的于每年12月份年检,末位数为“3”的于每年3月份年检,依此类推。
  企业应于前款规定的应检月份内向年检机构报送年检材料。该月起第3个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为年检机构对该企业进行年检的截止日期。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凡因故需调控法人企业年检时间的,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年检机构同意后,可适当调整年检时间。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第七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领取年检报告书,并在其应检月份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它有关材料;
  (二)年检机构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三)年检机构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四)年检机构对年检合格企业加贴年检标识、加盖年检戳记、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第八条 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应检月份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有关经营事项前置审批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四)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公司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不足1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以及年检机构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第九条 年检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要求企业提交与年检有关的其他补充材料和文件,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条 年检机构年检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机关核准的住所是否一致;
  (三)企业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在办理登记时,是否提交虚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
  (五)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
  (六)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七)企业法人设立后,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是否有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
  (八)企业类型或者经济性质发生变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十)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或者经营期限是否到期,是否参加上年度年检;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否发生变化;
  (十一)企业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十三)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十四)企业前置审批的证明材料是否到期或失效;
  (十五)企业法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及资产负债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涉嫌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企业,可责令其到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或审计机构进行验资、查帐或专项审计,并且于30日内提交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按规定提交年检文件后,年检机构应及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年检结论,特殊情况需延期的,报上级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年检机构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两种类别:A级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B级为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通过年检;待引起暂缓通过的因素消除后,再予补办年检手续。
  (一)不完全具备企业条件的;
  (二)国家明令关闭、停产、转产需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企业前置审批的证明材料已经到期或失效,需要重新申请或补办的。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不具备企业条件的;
  (二)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或虽达到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年检整改通知书后,拒不纠正违规行为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年检机构应对企业作出结论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十七条 B级企业在下一个经营年度内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依照本办法按期参加年检需要延期的,山企业在规定年检期限内报经年检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含分支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材料的,比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八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年检机构对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分期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属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含分支机构)的,比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属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属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的,比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年检审查发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经核准擅自变更企业登记事项的;
  (三)提交虚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
  (四)注册后抽逃出资的;
  (五)未实际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处罚,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年检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年检机构借年检之机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及搭车收费。
  第二十四条 年检机构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滥用职权、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工作岗位,并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年检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其超期未申报年检进行处罚不服的,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时限为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检报告书、年检标识、年检戳记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重要文书表格,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根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统一制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