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办法和标准
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韶关市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小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水利部关于《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和《韶关市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已投产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站安全年度检验主管机关,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
第二章 年检管理
第五条 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单站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年检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结果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单站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上至5万千瓦的水电站年检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 小水电站安全管理水平确定为A年检营业执照BCD四类。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
第七条 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实行统一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以申报单位自查自检为主,水电站应认真组织自查自检工作,如实填写水电站安全管理年度检验申报表(详见附件3),其法定代表人对自检结果负责。
第九条 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实行首次年检和常规年检制度。
第十条 首次年检可参照清理整顿违规水电站和小水电安全核查工作成果。
第十一 常规年检在首次年检后,每五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年检时小水电站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并出具相应的专业评估报告。
第三章 年检程序
第十三条 小水电站安全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小水电站业主提交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年度检验申报表(详见附件3)及安全年检材料;
(二)主管机关受理审查安全年检材料;
(三)主管机关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检验;
(四)主管机关在安检申请表上加盖戳记。
第十四条 小水电站申报安全年检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水电站安全管理年度检验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五)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综合报告,该报告应涵盖安全管理分类统一标准的所有内容。
第十五条 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年检材料。
第十六条 首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按基建程序建设的小水电站并具有相应资料;
(二)已通过省、市、县完成违规整改的小水电站;
(三)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小水电站,应限期进行设计复核和安全鉴定,完成整改验收后,准予年检。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年检对象进行现场检验或抽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小水电站应当按照年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运行记录和统计台账等档案资料,随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
(一)未依照规定变更工程规模并已投入运行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逾期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四)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年检的。
在限期内不进行纠正、整改仍不合格、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水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以办理年检,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取水许可证,采取强制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准其并网,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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