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一、为什么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一是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二是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以及海域登记的职责整合;三是方便企业、众,减轻当事人负担,在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办证环节。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四统一”是什么?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
三、为什么要统一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答: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落实关于统一登记簿册的要求,自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四、启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原有房地产权证是否需要强制换发成《不动产权证书》?
什么是房改房
答:原已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等证书与证明继
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权利人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将原有房地产权证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五、为什么要编制不动产单元号?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的规定,全市不动产单元需按照国家《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统一编制28位不动产单元号。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登记时限是多少?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我市启动不动产登记后,业务办理时限有什么变化?
答:由于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编制环节,部分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时限调整如下:原房地产登记各项立
等可取业务由1个工作日调整为4个工作日,原持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由3个工作日调整为6个工作日,原增量房地产、存量房地产转移登记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8个工作日,其余登记业务办理时限保持不变。
八、不动产权利凭证包括哪几种?
答:不动产权利凭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九、不动产权登记包括哪些种类?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权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十、哪些情况下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哪些情况下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答: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的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此外的其他登记事项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十一、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尽什么义务?
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伪造、变造不动产权证书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证书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什么?
答:《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问题。
十四、不动产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答:不动产登记以依申请登记为原则。
十五、证书上记载的权利类型指什么?
答:不动产权权利类型根据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填写不动产权利的名称。涉及两种的,用“/”分开。如:1.集体土地所有权;2.国家土地所有权;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5.宅基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9.土地承包经营权;10.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11.林地使用权;12.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13.草原使用权;14.水域滩涂养殖权;15.海域使用权;16.海域使用权/构(建)筑物所有权;17.无居民海岛使用权;18.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构(建)筑物所有权,等。
十六、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性质指的是什么?
答: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
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土地所有权不填写。房屋按照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自建房等房屋性质填写。构筑物按照构筑物类型填写。森林、林木按照林种填写。海域、海岛填写审批、出让等。
十七、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内容?
答:记载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查封等权利限制或提示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十八、不动产登记证书盖什么章?
答:“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及编号章、“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不动产登记图证骑缝专用章”及编号章。
十九、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有哪些?
答: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二十、《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印制工作由谁负责?
答:《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证书和证明的样式以及印刷标准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印刷、发行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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