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4.06
【文 号】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施行日期】2022.04.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市场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
  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十四五”期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稳中求进,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供给
  (一)总体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六稳”“六保”战略任务,加强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纾困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巩固和完善差异化定位、有序竞争的金融供给格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扩展服务覆盖面。稳步增加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信贷供给,优化信贷结构,促进综合融资成本合理下降。丰富普惠保险产品和业务,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和保障服务。
  (二)工作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继续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全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总体实现2022年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能
  (三)完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体系。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进一步健全普惠金融事业部的专门机制,保持久久为功服务小微企业的战略定力,发挥网点、技术、人才、信息系统等优势,下沉服务重心,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拓展首贷户。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定位,将服务小微企业作为自身改制化险、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用好年初出台的普惠小微贷款增量奖励、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着力提高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继续深化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模式,并根据自身战略定位和业务特点,稳妥探索开展对小微企业的直贷业务。
  (四)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着重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效率。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积极推广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降低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深入推进银担合作、银保合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其合作担保机构有序开展总对总的“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合理分担贷款风险。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贷款提供担保。鼓励保险机构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性信保业务,对优质小微企业给予费率优惠。
  (五)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和贷款期限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主动跟进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贷款积极给予支持。对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
  (六)巩固向小微企业让利成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应动态反
无抵押贷款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并将货币、税收减免、财政奖补等政策红利向终端利率价格有效传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合作以转贷款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终端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水平。
  三、强化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助力畅通国民经济循环
  (七)持续做好对小微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投放,积极支持传统产业小微企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需求,助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建立健全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及主管部门的信息对接机制,精准获客,开发专属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要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基础上,依托核心企业,整合金融产品、客户、渠道等资源,综合运用交易数据、资金流和物流信息,为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八)强化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完善科技信贷服务模式,发挥与子公司的协同作用,为小微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
业务新模式,在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强化科技保险服务,进一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品种。
  (九)多维度加强对小微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结售汇服务和相关授信管理,加强外贸金融知识和业务宣传,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适合其需求的外汇避险产品。进出口银行要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积极开展小微外贸企业贷款业务,增强服务小微外贸企业能力。巩固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覆盖面和规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服务,发挥保单的风险缓释作用,持续培育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保单融资业务。
  (十)扩大对新市民、个体工商户等微观主体的金融覆盖。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保就业、保民生任务,聚焦通过就业就学等方式转入新城镇、融入当地的新市民体,针对其创业就业、购房安居、教育培训、医疗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金融需求强化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保险保障力度,优化账户开立、工资发放、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使用等环节流程,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根据个体
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确保2022年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对依照《电子商务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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