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银零〔200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规范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现下发《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是现阶段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关于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部分同时废止。
二、为进一步规范操作,实现个人消费类汽车信贷产品标准化,总行将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操作规程,对相关流程进行细化。
三、各行要因地制宜,研究市场、区分客户,根据本办法要求,尽快定位本地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和一般客户,将对客户甄选和管理标准于今年年底前以正式文件报备总行,汽车贷款利率并下发辖内执行。
四、各行要注重提高消费类汽车贷款的综合服务能力,慎重使用利率浮动,控制利率浮动权限。一级分行要按季度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和个人金融部报送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利率浮动情况,便于总行对利率浮动情况进行后评价。
五、各行要积极开拓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市场,打造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不断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浮动利率汽车贷款统计表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 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中国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中国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持续创新、风险可控、服务卓越、品牌经
营”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
“因地制宜”是指分行发展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持续创新
“持续创新”是指分行应对本行所提供的汽车贷款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开阔思路,加强产品研发,建立持续创新机制,不断创新既能满足客户需要又能产生较高附加值的汽车贷款相关产品。
(三)风险可控
“风险可控”是指分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四)服务卓越
“服务卓越”是指分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五)品牌经营
“品牌经营”是指分行应树立汽车贷款品牌经营意识,从全局出发,积极打造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最终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做到同业最佳。
第六条 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消费类汽车贷款客户体状况,参考以下几项信息定位和区分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与一般客户,并在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后下发辖内,指导汽车贷款业务发展。
(一)职业;
(二)收入;
(三)社会地位;
(四)教育背景;
(五)信用记录;
(六)消费情况等其他支出情况。
第七条 分行应对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和一般客户提供差别化产品和服务。
第八条 一级分行应积极指导辖内分行加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合作方的管理,降低合作潜在风险,争取获得更高合作收益。合作方包括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汽车经销商等。
第三章 授信政策
第九条 申请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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