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2011)
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2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1.12.2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旗、国歌、国徽
正文
 
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1997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1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重阳节的意义是什么吃什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加强对升挂、使用国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及其管理。
  国家对升挂、使用国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国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四条(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街道办事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
 
第五条(每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
  下列单位所在地和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和各区县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机场、客运火车站和国际、国内港口客运站;
南航空难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第六条(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
  下列单位所在地和场所应当在其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国家机关;
  (二)全日制学校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机构;
上海知名装修公司排行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座院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第七条(节日和重大活动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
  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举行期间,下列单位所在地和场所应当升挂或者插挂国旗:
  (一)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
  (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住宅小区、广场、公园等场所;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第八条(插挂国旗的会议室)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主要会议室应当插挂国旗。
 
第九条(升降国旗的时间)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在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第十条(可以不升挂国旗的天气)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到下列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一)风暴、台风;
  (二)雨天、雪天;
  (三)其他影响国旗正常升挂的恶劣天气。
 
第十一条作文《他笑了》五年级(升挂国旗的位置)
  单位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所属场所的大门入口、操场或者建筑物的制高点。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或者较高、突出的位置。
  国旗与两面以上其他旗帜同时升挂,其高度一致时,应当做到:
  (一)并排或者弧形排列时,国旗在中心位置;
  (二)纵排时,国旗在最前面;
  (三)圆形排列时,国旗在主席台(或主入口)对面的中心位置。
 
第十二条(悬挂国旗的位置)
  室外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建筑物门首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国旗旗面门幅下沿应当高于地面2.5米以上。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或者置于上首、中心
论语解释的地位。
  室内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醒目区域,室内设有主席台或者讲台的,应当悬挂在主席台或者讲台上方。
在我心里永远有个你
 
第十三条(插置国旗的位置)
  落地插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室内显著位置,在会场内应当置于主席台正后侧或者主席台两侧;室内有其他旗帜的,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室内插置式国旗的旗杆可以垂直,也可以倾斜,但倾斜时旗杆与垂直线的夹角应当在20度之内。
 
第十四条(国旗的放置)
  桌上放置国旗,可以将国旗置于桌面(台面)正中或者两旁,但不得被其他物品遮盖。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