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5 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
6 管理要求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1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使用促进司、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大学护理学院、江苏省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河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社会福利院、河北省武汉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邦华、刘勇、常华、雷洋、谢红、彭嘉琳、张陆、熊承刚、孙文平、强鹏、王习宇、曾伟、戴继勇、张文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管理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比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时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以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MZ/T 032-2012  医疗机构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机构养老
3.1 生活照料服务
  协助或照顾老年人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日常生活的活动。
3.2 医疗护理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保健、康复、照护的活动。
3.3 安宁服务
  为临终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提供特别支持及心理慰藉的活动,以及应相关第三方要求,协助办理相关后事的活动。
3.4 相关第三方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如亲属、村(居)委会、老年人原单位等。
4  基本要求
4.1  养老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设立许可证。
4.2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机构,应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4.3  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4  提供其他应依法许可的服务的养老机构,应持有相应许可证明。
4.5  外包服务应与有资质的外包服务机构签订协议。
5  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
5.1  出入院服务
5.1.1  服务内容
      出入院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入院评估、入院手续办理、出院手续办理。
5.1.2  服务要求
5.1.2.1  应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生理心理状况、服务需求。
5.1.2.2  老年人入院评估结果应经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认可,并作为提供相应服务的依据。
5.1.2.3  应采集相关第三方基本信息。
5.1.2.4  老年人确认入住后,养老机构应与老年人和相关第三方签署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5.1.2.5  特困人员入住应按规定办理接收手续。
5.1.2.6  协助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办理入院手续。
5.1.2.7  老年人终止服务、出院,养老机构应通知相关第三方,协助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办理出院手续。
5.2  生活照料服务
5.2.1  服务内容
    生活照料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助老年人个人饮食、起居、清洁卫生、排泄、体位转移。
5.2.2  服务要求
5.2.2.1  应提供24h服务,记录交接班情况。
5.2.2.2  养老护理员应了解所服务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个人生活照料重点、个人爱好、精神心理情况。
5.2.2.3  养老护理员应定时巡查老年人居室,观察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5.2.2.4  生活照料服务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防止跌倒、烫伤;
b) 保持皮肤、口腔、头发、手足指(趾)甲、会阴部清洁,外表整洁,无长指(趾)甲;保持老年人床铺整洁。
5.3  膳食服务
5.3.1  服务内容
      膳食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老年人提供集体用餐和个人用餐服务。
5.3.2  服务要求
5.3.2.1  应尊重老年人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结合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生活习惯制定食谱,做到营养均衡。
5.3.2.2  食品加工与制作应符合食品监督管理要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5.3.2.3  加工后的储存应做到成品与半成品分开、生熟分开。
5.3.2.4  每周应对食谱内容进行调整,向老年人公布并存档。临时调整时,应提前告知。
5.3.2.5  应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每日留样品种齐全,每种样品不少于100g,并在专用盒上标注品名、时间、餐别、采样人、并将留样盒放置于0℃~4℃冰箱内,储存时间不少于48h,并留样记录。
5.3.2.6  每餐应对餐(饮)具、送餐工具清洗消毒,每日处理餐厨垃圾。
5.3.2.7  膳食服务人员应身着洁净的工作服,佩戴口罩和工作帽,保持个人清洁。
5.3.2.8  老年人集体用餐时,应配备相应服务人员予以协助。
5.4  清洁卫生服务
5.4.1  服务内容
      清洁卫生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及老年人居室内的清洁。
5.4.2  服务要求
5.4.2.1  公关区域和老年人居室应整洁,地面干燥,物品摆放安全合理,空气无异味。
5.4.2.2  应每日清扫老年人居室,整理老年人个人物品及生活用品;定期更换床上用品及窗帘等,被污染的及时更换;定期清洁老年人居室内电器、家具、玻璃等;定期清洗消毒卫浴设备。
5.4.2.3  应定期对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
5.4.2.4  被污染的物品,应单独清洁,消毒。
5.4.2.5  卫生间、厨房、居室及其他区域的清洁设备、用具应区别使用及消毒。
5.4.2.6  提供清洁服务前及清洁过程中,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提示标识。
5.5  洗涤服务
5.5.1  服务内容
      洗涤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衣物、被褥等织物的收集、清洗和消毒。
5.5.2  服务要求
5.5.2.1  应配备洗涤设备及固定场所,定期对设备进行消毒,保持洗衣场所环境整洁。
5.5.2.2  应按照不太织物确定收集时间,定期清洗。
5.5.2.3  老年人个人衣物与被褥应分类清洗。
5.5.2.4  被污染的的织物,应单独收集、清洗、消毒。
5.5.2.5  应有指定地点收集被污染织物,避免在老年人居住区域清点。
5.5.2.6  应检查洗涤后的织物是否清洗干净、完好无损,并进行清点核对。
5.6  医疗护理服务
5.6.1  服务内容
      医疗护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健康指导、预防保健、康复护理、院内感染控制。
5.6.2  服务要求
5.6.2.1  应对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翻身、叩背、尿管管理。
5.6.2.2  应指导老年人使用机构提供的康复辅助器具,包括但不限于轮椅、助行器。
5.6.2.3  应遵医嘱使用约束用具,并与相关第三方签署知情同意书,按操作规范执行。
5.6.2.4  老年人突发疾病时,应及时与相关第三方联系,不能处置的,应立即联系医疗救护机构,并协助做好老年人转诊转院工作。
5.6.2.5  应根据老年人评估结果,签订相应的服药管理协议;提供服药管理服务时,工作人员应核对处方和药品,按照医疗卫生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药品发放。
5.6.2.6  应组织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每年不少于1次。
5.6.2.7  老年人Ⅱ度及以上压疮在院新发生率应低于5%。
5.6.2.8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做到:
a)  按照内设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b)  观察老年人生命体征、病情变化、体重变化;
c)  开展医疗巡视,发现老年人出现病情变化,做出相应处理;
d)  对老年人常见慢病进行检测及健康指导;
e)  进行老年人保健和传染病的预防,定期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工作。
5.7  文化娱乐服务
5.7.1  服务内容
      文化娱乐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化、体育、娱乐、节日、及纪念日庆贺活动。
5.7.2  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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