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 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施行日期】2021.03.20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机构养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市养老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人民城市建设”的要求,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符合超大城市特点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公益性养老服务,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培育养老新兴业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实现老有颐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范围。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及相关补贴政策的市级统筹协调机制。
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口数
量、结构、分布等因素,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和综合监管,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研究解决养老服务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通过配备相应的社区工作者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
第六条 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相应政策措施,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标准,负责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以及对老年人疾病防治、医疗护理、健康促进等老年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市场监
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科技、公安、交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金融管理、体育、统计、审计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项目和具体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基本养老服务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第八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健全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发挥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第九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义务。
本市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
第十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组织、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第十一条 全社会应当弘扬中华民族养老、孝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养老、孝老、敬老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本市基于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按照资源互补、信息互通、市场共享、协同发展的原则,推进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
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开展养老服务基础理论、实务应用、制度保障、产业促进、行业管理等方向和领域的科学研究活动。
本市加强养老服务相关技术标准、服务模式、发展经验等方面的国内与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四条 本市定期开展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状况调查,建立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合理确定容积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区人民政府负责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在本行政区域的推进落实。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优化规划执行及建筑面积奖励等方式鼓励增加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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