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管理,保护服务对象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风险,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1〕33号)等文件精神,提出我省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养老机构,是指在贵州省辖区内开展业务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机构。
本办法所指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养老机构为其提供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服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代购代办等。服务对象老年人的监护人或代理人,可依法代理老年人办理相关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养老机构预收资金,是指养老机构在实际提供相应服务之前预先收取的资金,包括预收服务费、会员费和质押金:
预收服务费是指养老机构在当月服务费之外,向其服务对象预先收取的用于未来逐月抵扣服务费的资金。
预收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面向尚未实际入住机构接受服务的社会人员,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或预约床位、预约服务等形式进行营销而收取的资金。
预收质押金是指养老机构与其服务对象经协商议定,在服务费之外预先收取的具有质押或担保性质的押金、保证金、备用金等资金。
第四条养老机构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福利费”、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优惠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预交资金。
第五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不得推销任何种类的“保健”产品服务,也不得为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保健”产品活动提供协助和支持,严禁向服务对象。
第六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管理制度,除执行会计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之外,还应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对预收服务费、会员费进行收支管理,并将各类预收资金的收支明细记录纳入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档案,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服务对象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对服务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及资金收支明细拥有知情权和查询权。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条养老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本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水电费等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和基本银行账户、存管账户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老年人及家属监督,不得在公示项目、标准或合同外收取费用。
第八条任何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打着销售虚构的老年公寓、养老山庄等旗号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第九条民政部门通过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各种预收资金的监测审核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信息,自觉接受检查。
第二章预收服务费管理
第十条鼓励养老机构按月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预先收取服务费,应当充分尊重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的意见,遵循有利于机构持续健康运营、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开展。不得违背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的意愿,强制要求其预交服务费。
第十二条养老机构最多不得预收超过12个月的服务费。预收的服务费应当专款专用,仅限用于按月冲抵服务对象应付的服务费。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自
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服务费应全部进入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按照养老服务提供进度,申请资金拨付到自有资金账户。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提前终止服务合同的,养老机构应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实际使用的服务费,养老机构应当在结算费用时予以无息退还。一方存在违约责任的,按照双方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章预收会员费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
机构养老(二)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
(三)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四)已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不得实行会员制、收取会员费。
第十七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12倍;
(三)“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实际可用床位总数;
(四)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
(五)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养老机构;
(六)“会员卡”应当实行实名制,且仅限本人使用;(七)应当向“会员卡”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据,并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退费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
第十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应当事先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股东(合伙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机构可抵押物估值报告和现有银行贷款情况,拟发行“会员卡”的种类、数量、数额、用途等。
属地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向当地处置牵头部门通报,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名单及有关备案信息。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要与属地民政部门、指定商业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范围、资金管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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