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定义)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经评估后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医疗保障局是本市长护险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定点规划、协议规则、工作程序以及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化管理,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医疗保障局委托,负责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及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医保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辖区内长护险具体经办工作。
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定点原则)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涵盖机构、社区、居家服务,倡导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推进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延伸;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鼓励养老机构向社区和居家延伸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服务,促进护理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第五条(定点规划)
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和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综合规划、参保人员护理需求、长护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制定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总体规划,并根据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人口布局规模变化及阶段评估情况等对定点规划适时调整。
第六条(申请主体)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
(一)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护理站等)、护理院和二级医疗机构。
(二)养老机构,指已取得《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机构。(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指已取得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内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机构,以及依法登记注册、主营业务为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含社区养老服务企业或综合养老服务企业)。
第七条(基本条件)
申请定点的护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养老服务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置、服务标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需已实际开展相关业务,并经民政部门确认。
(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与护理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三)聘用或雇用的护理服务人员应符合行业规范,人员数量应与自身服务能力和服务需求相匹配,符合长护险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四)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展居家照护服务、养老机构照护服务、社区日间照护服务和住院医疗护理服务。
(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养老服务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有健全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
(六)严格执行本市长护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了与长护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配备符合本市长护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第八条(护理服务人员配置)
提供长护险服务的人员,应当是执业护士,或参加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等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开展与其资格相符的工作。
长护险服务人员配置应符合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所属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申报材料)
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成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印制)。
(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
案回执》或尚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内容的相关证照。
(三)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的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
(四)其他材料。
根据一网通办工作要求,前款所需材料可以直接从其他行政部门获取的,申请人免于提供。
第十条(签约程序)
(一)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将书面材料交所在区医保中心。如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医保中心应通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区医保中心应自收到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小组进行实地评估,并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市医保中心。
(三)市医保中心应在收到区医保中心上报材料后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审定工作。机构养老
(四)市医保中心根据评估审定结果,在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的基础上,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正式签约前,市医保中心应将拟新增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名单在本市医疗保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市医保中心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第十一条(定点公布)
市医保中心应向社会公布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名单。
第十二条(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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