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管理及疫情报告
主讲人:***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 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制定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于2006年 6 月 16 日农业部第1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节 畜禽标识
一、畜禽标识的概念
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二、适用范围
我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
三、主管部门
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家畜耳标样式
(一)耳标组成及结构
家畜耳标由主标和辅标两部分组成。主标由主标耳标面、耳标颈、耳标头组成。辅标由辅标耳标面和耳标锁扣组成。
(二)耳标形状
1、猪耳标
主标耳标面为圆形,辅标耳标面为圆形。
图6-1 猪耳标示意图
2、牛耳标 疫情开始的时间
主标耳标面为圆形,辅标耳标面为铲形。
图6-2 牛耳标示意图
3、羊耳标
主标耳标面为圆形,辅标耳标面为带半圆弧的长方形。
图6-3 羊耳标示意图
(三)家畜耳标颜
猪耳标为肉,牛耳标为浅黄,羊耳标为橘黄。
(四)耳标编码
耳标编码由激光刻制,猪耳标刻制在主标耳标面正面,排布为相邻直角两排, 上排为主编码,右排为副编码。牛、羊耳标刻制在辅标耳标面正面,编码分上、下两排,上排为主编码,下排为副编码。专用条码由激光刻制在主、副编码中央。
图6-4 猪耳标编码示意图 图6-5 羊耳标编码示意图
图6-6 牛耳标编码示意图
五、家畜耳标的佩带
(一)佩带时间
新出生家畜,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家畜耳标;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从国外引进的家畜,在到达目的地 10 日内加施。家畜耳标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重新加施,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耳标编码。
(二)佩带工具
耳标佩带工具使用耳标钳,耳标钳由家畜耳标生产企业提供,并与本企业提供的家畜耳标规格相配备。
(三)佩带位置
首次在左耳中部加施,需要再次加施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四)消毒
佩带家畜耳标之前,应对耳标、耳标钳、动物佩带部位要进行严格的消毒。
(五)佩带方法
用耳标钳将主耳标头穿透动物耳部,插入辅标锁扣内,固定牢固,耳标颈长度和穿透的耳部厚度适宜。主耳标佩带于生猪耳朵的外侧,辅耳标佩带于生猪耳朵的内侧。
六、登记
防疫人员对生猪所佩带的耳标信息进行登记,造户成册。
七、牲畜耳标的回收与销毁
(一)回收
猪、牛、羊加施的牲畜耳标在屠宰环节由屠宰企业剪断收回,交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二)销毁
回收的牲畜耳标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
(三)检查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牲畜饲养、出售、运输、屠宰环节牲畜耳标的监督检查。
(四)记录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牲畜耳标的订购、发放、使用等情况的登记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做好牲畜耳标的回收、销毁等情况的登记工作。
第二节 养殖档案的建立
一、养殖档案的主要内容
防疫人员应协助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建立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内容包括: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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