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凤娣与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凤娣与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社保基数标准2022【审结日期】2020.02.25 
【案件字号】(2020)苏02民终1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亚静顾妍陶志诚 
【审理法官】张亚静顾妍陶志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凤娣;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凤娣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凤娣 
【当事人-公司】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凤娣 
【被告】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陈凤娣本案中要求英格尔公司支付克扣拖欠的2011年7月的劳动报酬7188.12元(按社保公积金计算)之诉请与其在(2016)苏0206民初5727号案件中要求英格尔公司支付代扣但未足额代缴社保公积金的诉请并无实质区别,本案诉请“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间也包括在该案的期间内,陈凤娣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属于重复起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诉讼请求中止诉讼(诉讼中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凤娣本案中要求英格尔公司支付克扣拖欠的2011年7月的劳动报酬7188.12元(按社保公积金计算)之诉请与其在(2016)苏0206民初5727号案件中要求英格尔公司支付代扣但未足额代缴社保公积金的诉请并无实质区别,本案诉请“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间也包括在该案的期间内,陈凤娣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属于重复起诉。关于225万元违约损失赔偿和支付维权费的诉请,陈凤娣均以《审核员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有关条款为依据提出,但是,11028号民事判决已经确认《审核员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相关条款未经协商一致。本案中,陈凤娣的诉请以该协议的相关条款为前提,否定上述判决,构成重复诉讼。    综上所述,陈凤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04:55: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凤娣曾于2017年12月28日提起诉讼(即11028号案)。在该案中,陈凤娣主张英格尔公司为逃避2015年1月31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于2015年12月24日单方更改退工备案信息,将登记退工时间由2015年1月31日更改为2015年2月16日;英格尔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造成陈凤娣几年来无收入来源,外债负累,损失惨重,根据双方签订的《审核员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关于如一方有违协议造成另一方损失,按税后年薪15倍计算以及涉诉维权费用计算损失的规定,陈凤娣在该案中主张英格尔公司支付违约损失赔偿税后225万元及法定利息、维权费5万元。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11028号民事判决,驳回陈凤娣的诉讼请求。陈凤娣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8)苏02民终508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月21日,陈凤娣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英格尔公司因违反《审核员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八条约定,未按约确保陈凤娣为英格尔公司审核人天为22天/月,导致陈凤娣无法保持审核业务能力不断提高,造成损失,英格尔公司按税后225万元及法定利息赔偿;2.英格尔公司支付陈凤娣涉诉维权费共5万元。该案的案号为(2019)苏0213民初953号(以下简称953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
作出953号民事裁定,认为陈凤娣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与11028号的诉讼请求实质相同,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陈凤娣的起诉。陈凤娣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苏02民终225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陈凤娣于2016年3月7日诉至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英格尔公司支付2011年7月至2015年2月每月代扣未足额代缴的社保金53028.46元、公积金58743元,由陈凤娣或责令英格尔公司直接将代扣的钱缴到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部门;2.英格尔公司支付因其未履行代扣代缴法定义务造成陈凤娣社保金法定利息损失暂估4万元(或按社保、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实的利息金额计算),由陈凤娣或责令英格尔公司直接将代扣的钱缴到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部门。该案的案号(2016)苏0202民初810号。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810号民事裁定,驳回陈凤娣的起诉。    陈凤娣在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苏0206民初5727号案中诉请,判决英格尔公司支付:1.2011年7月至2015年7月代扣未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金58907.06元和公积金50604元;2.因英格尔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法定义务造成其损失的利息。该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2016)苏0206民初5727号民事裁定,驳回陈凤娣的起诉。陈凤娣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苏02民终213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中,陈凤娣表示:关于诉讼请求1,无锡市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锡劳人仲案字(2015)第111号仲裁裁决书确认陈凤娣与英格尔公司在2011年7月29日至2013年7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招工入职日期为2011年7月29日,英格尔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单方更改错误招退工备案信息,将登记招工时间填写为2011年8月1日,英格尔公司的违约情形即为招工信息登记错误,导致社保公积金缴纳时间有误,2011年7月份的社保公积金未缴纳,追究英格尔公司违约责任的依据为《审核员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违约损失按税后年薪15万元的15倍计算;关于诉讼请求2,上海市2011年社保缴费封顶基数为11688元,英格尔公司应缴纳社保比例为47.5%,公积金应缴纳比例为14%,共61.5%,由于招工入职日期登记错误,导致2011年7月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由此产生损失,英格尔公司应支付陈凤娣拖欠的未代缴的社保公积金为7188.12元,该7188.12元是针对2011年7月份的;关于诉讼请求3所涉的维权费5万元,原来的诉讼是有律师的,是多次诉讼的律师费、交通费、咨询费等,《审核员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对此亦有相关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陈凤娣与英格尔公司因劳动争议已多次进行诉讼。在11028号案中,陈凤娣要求英格尔公司支付违约损失赔偿225万元及法定利息,并支付维权费5万元,与本案的第1、3项诉讼请求相同。同时,陈凤娣在11028号案中提出异议的英格尔公
司更改退工备案信息的问题,与本案中陈凤娣提出的招工备案信息有误的问题,均由劳动合同解除引起,陈凤娣也均主张依据《审核员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向英格尔公司追究责任。由此,陈凤娣在11028号案中的诉讼请求与本案的第1、3项诉讼请求实质相同,110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陈凤娣在本案中构成重复起诉。关于陈凤娣在本案中提出的第2项诉讼请求,根据陈凤娣在诉讼中的相关陈述,其要求英格尔公司支付的是2011年7月份未代缴的社保公积金7188.12元(由于招工入职日期登记错误,导致2011年7月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由此产生的损失)。因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征缴属相关部门的行政职能,陈凤娣的上述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同时,陈凤娣的上述请求事实上已经(2016)苏0202民初810号、(2016)苏0206民初5727号案审查处理,亦构成重复起诉。另外,陈凤娣在本案中曾表示第2项诉讼请求涉及的是克扣拖欠其的劳动报酬(按社保公积金计算)而非社保及公积金等行政争议费用,上述意见显与事实不符,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实为否定前案裁定中法院对其有关相同诉请不作为受理范围的意见。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凤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二审法院提审。事实和理由:本案与(2017)苏0213民初11028号案(以下简称11028号案)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相互独立,不必以11028号案件为审理依据,但是,一审法院以11028号案件为由中止诉讼,无端
延长审限,且以11028号判决为依据驳回起诉损害了其权益。    综上所述,陈凤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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