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犯要求情侣当众发生性关系,怎么判?
抢劫犯要求情侣当众发⽣性关系,怎么判?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张某、李某、王某预谋抢劫,三⼈于某⽇深夜在公园中寻作案⽬标,遇到正在此
处谈恋爱的钱某(⼥)和谭某(男),张某、李某、王某持⼑对谭某进⾏威胁,并从钱某、谭某⼆⼈
⾝上抢⾛现⾦及⼿机等物品。后张某见⼆⼈并未反抗,就要求⼆⼈将⾐服脱光并发⽣性关系,
谭某、钱某不从。张某对谭某说:“你要是不和她发⽣性关系,我就把她⼲了。”
李某、王某⼆⼈也上前对钱某进⾏扯拽,谭某、钱某⽆奈之下,只得脱下⾐服在三⼈⾯前发⽣
了性关系。案发前,谭某与钱某已经多次发⽣性关系。
分歧意见
张某、李某、王某构成抢劫罪⽆可争议,但是对于张某、李某、王某三⼈逼迫钱某、谭某当⾯
发⽣性关系这⼀⾏为应当如何定性,有如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种意见认为
张某、李某、王某以语⾔和直接的⾝体暴⼒对谭某和钱某进⾏威胁,使谭某不敢反抗,并违⼼
的与钱某在三⼈的注视之下当众发⽣性关系。有⼈认为,谭某此时虽然确实受到了威胁,但是
并没有丧失意志⾃由,其与钱某发⽣性关系违背了钱某的意志,因此谭某与张某、李某、王某四
⼈同时构成罪、但谭某是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也有⼈认为张某三⼈以暴⼒对钱某进⾏威胁,且扬⾔如不从就要钱某,此时谭某受到多⽅
⾯的威胁,已经失去了⾃主⾏为的能⼒,张某等三⼈利⽤⾃⼰的优势地位⽀配谭某,在违背钱
某意愿的情况下强⾏与其发⽣性关系
,
张某、李某、王某的⾏为系间接正犯,符合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构成罪,谭某不构成犯
罪。
第⼆种意见认为:
张某、李某、王某以直接的⾝体暴⼒对钱某进⾏威胁,且张某扬⾔钱某如果不和谭某当众发⽣性
关系就将其,钱某⾝体和意志都受到强制,不敢反抗,只能当众与男友谭某发⽣性关系。张某、李某、王某以暴⼒胁迫,要求钱某违⼼的与谭某当众发⽣性关系,显然是对钱某⼈格的侮辱,侵犯了钱某的性权利,其⾏为符合刑法第237条的规定,
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罪。
(注:刑法修正案(九)将此罪名中威胁的对象扩⼤为“他⼈”,包括男性)
第三种意见认为:
张某、李某、王某以暴⼒胁迫谭某、钱某当众发⽣性关系,虽然钱某对与男友谭某发⽣性关系
内⼼并不排斥,但是当众发⽣性关系损害了⼆⼈的⼈格尊严,且情节严重,张某等三⼈的⾏为
符合刑法第246条的规定,
构成侮辱罪。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种观点,理由如下:
⼀、三⾏为⼈⾏为主观⽅⾯的分析
罪、强制猥亵、侮辱妇⼥罪和侮辱罪⾏为⼈在主观⽅⾯均表现为故意。罪可以表现为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强制猥亵、侮辱妇⼥罪和侮辱罪只能是直接故意。
在具体的犯罪动机、⽬的⽅⾯三者也存在差异。罪的⾏为⼈出于满⾜⾃⼰性欲望的动机,
希望⾃⼰或帮助共犯达到与妇⼥发⽣不法性关系的⽬的;强制猥亵、侮辱妇⼥罪的⾏为⼈出于流氓动机(也不排除报复等其他动机)、精神空虚,为发泄刺激⾃⼰的性欲实⾏犯罪⾏为,其意图是为了满⾜⾃⼰的性欲和下流的精神刺激的⽬的;侮辱罪⾏为⼈⼀般出于报复泄愤、嫉贤妒能的动机,以贬低他⼈⼈格、损坏他⼈名誉为⽬的。
本案中张某等三⼈与钱某、谭某⼆⼈素不相识,更不可能有什么恩怨,因此不存在报复泄愤的可能性,其客观上虽然确实造成了贬低⼆⼈⼈格的危害后果,但却不是三⼈主观事先意图达到的⽬的,且张某等⼈虽然是为了满⾜⾃⼰畸形的性欲望,但⽬的却不是⾃⼰强⾏与钱某发⽣性关系;谭某在主观⽅⾯与张某等三⼈并⽆的犯意联络,不构成张某等⼈的共犯,张某等三⼈出于流氓动机,通过观看他⼈性交的⾏为,满⾜⾃⼰的性欲,其追求的是⼀种下流的精神刺激。因此,其主观⽅⾯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
⼥罪的特征,不符合罪和侮辱罪的特征。
⼆、三⾏为⼈的⾏为侵犯的客体⽅⾯分析
罪、强制猥亵、侮辱妇⼥罪和侮辱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都被规定在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章中,其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民的⼈⾝权利和其他与⼈⾝直接相关的权利以及民主权利。但是将其细分,三罪所侵犯的具体客体仍有区别。
何为罪的客体,虽然我国现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罪的定义,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罪侵犯了妇⼥的性权利,主要是⼀种拒绝与其⽆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发⽣性关系的权利。强制猥亵、侮辱妇⼥罪虽然也可能侵犯到妇⼥的性权利,但是这只是⼀种具体的表现⽅式,其本质上侵犯的客体是妇⼥的⼈格、尊严。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的⼈格,包括⼈格尊严和社会名誉。按照⽂义解释“他⼈”当然包括作为⾏为⼈的妇⼥外的其他妇⼥,因此,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罪的客体是⼀种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本案中,张某、李某、王某强迫钱某、谭某⼆⼈发⽣性关系,其⾏为违背了钱某的⾃由意愿。但是钱某与谭某系男⼥朋友关系,钱某在案发前也多次与谭某发⽣性关系,案发当⽇也没有明确表⽰反对与谭某发⽣性关系,可见其对与谭某发⽣性⾏为并不排斥,因此,张某等三⼈的⾏为并未侵犯钱某独有的性拒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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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社会习惯,性⾏为是公民完全⾃愿的隐私⾏为,即使其⾃愿向他⼈展⽰,也是⼀种违法甚⾄犯罪⾏为。钱某、谭某⼆⼈并⽆将⾃⼰性⾏为展⽰给他⼈的主观意愿,⽽张某、李某、王某以暴⼒胁迫,强迫⼆⼈当⾯发⽣性关系,将他⼈隐私暴露在⾃⼰⾯前,违背了谭某、钱某的⾃由意志,不但侵犯了钱某作为妇⼥的⼈格尊严,也侵犯了谭某作为公民的⼈格尊严。因此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罪和侮辱罪的客体特征。
三、三⾏为⼈⾏为客观⽅⾯的分析
罪在客观⽅⾯表现为⾏为⼈违背妇⼥意志,以暴⼒或者胁迫的⼿段,⾃⼰或者帮助其共犯强⾏与妇⼥发⽣性关系。罪的共犯中要满⾜刑法总则中关于共犯的规定,⼀是共犯之间对犯罪⾏为要有共同的犯意联络;⼆是共犯之间必须共同完成了犯罪⾏为,包括教唆他⼈犯罪和帮助他⼈犯罪。
本案中,谭某按照张某、李某、王某三⼈的要求与钱某发⽣性关系,虽然违背了钱某的意志,引起了危害后果的发⽣,但是谭某的⾏为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其⼀,谭某当时刚刚被张某三⼈以暴⼒威胁进⾏抢劫,暴⼒状态此时仍然在持续中,并未解除,其意志仍被强制,且谭某也是本案的被害⼈之⼀,他的⼈格尊严也受到了侵害,按照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被害⼈的谭某在当时情况下,⽆拒绝与钱某发⽣性关系的可能性。因此,谭某的⾏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本案中张某扬⾔如果谭某不和钱某发⽣性关系就要钱某,此时,钱某的⼈⾝权利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性权利即将受到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谭某作为钱某的男友,按照张等⼈的要求与钱某发⽣性关系。对于钱某⽽⾔,这种权益损害明显⼩于张某⾏为所造成的损害。
因此,谭某此时的⾏为是⼀种紧急避险⾏为,对其不能以胁从犯论处。认为谭某因为受到精神强制,⽆⾏为能⼒⽽被张某等三⼈作为犯罪⼯具,对钱某实施⾏为的意见在法理上同样存在错误。间接正犯包括事实上处于⽀配地位的⼈,通过其他⼈有故意但⽆⽬的⼯具⾏为实现⾃⼰的犯罪⽬的。本案中谭某虽然受到张某三⼈的威胁与钱某发⽣性关系,但是谭某此时意志仍然未完全受到控制,并且知道三⼈的犯罪意图。
因此并⾮张某等⼈的犯罪⼯具,张某、李某、王某⾮间接正犯,不构成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罪在客观⽅⾯表现为⾏为⼈以暴⼒威胁的⼿段,在妇⼥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猥亵、侮辱⾏为。侮辱罪在客观⽅⾯表现为以暴⼒或者其他⽅法,公然贬低他⼈⼈格、破
坏他⼈名誉,情节严重的⾏为。
当侮辱罪的对象是妇⼥时,⼆者有相似之处,但还是有着显著的区别:
(1)强制猥亵、侮辱妇⼥中,侵害的对象往往带有很⼤的随意性,⽽侮辱罪的侵害对象⼀般是特定的;
(2)强制猥亵、侮辱妇⼥既可以公开进⾏,也可以暗地实施,但侮辱罪必须是公然进⾏,并且引起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3)强制猥亵、侮辱妇⼥罪⼀般都有强烈的性⾊彩,侮辱罪虽然也可能有性⾊彩的成分,但程度较低。在某些针对妇⼥犯罪的案件中,⾏为⼈的⾏为可能同时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罪和侮辱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从⼀重罪,以强制猥亵、侮辱妇⼥罪定罪处罚。
从本案来看,⾸先,张某、李某、王某最初的动机是抢劫,对谭某⼆⼈实施抢劫后突起犯意,强迫⼆⼈发⽣性⾏为,其针对的犯罪对象并⾮事先特定的;
其次,张某等三⼈虽然强迫被害⼈发⽣性⾏为的地点是公园,属于公共场所,但是从时间上看已是夜深⼈静之时,公园内没有其他游客,犯罪⾏为虽然是公然进⾏的,但是并没有使谭某、钱某⼆⼈的名誉在较⼤的范围内受到损害;
第三,张某等三⼈明确要求谭某、钱某当⾯发⽣性⾏为,其犯罪的直接对象就是性活动。虽然这种⾏为同时造成谭某、钱某的⼈格尊严受到损害,但是性⾊彩较强。
综上,张某、李某、王某的⾏为更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罪的客观构成,虽然其⾏为侵犯了钱某的⼈格尊严,构成侮辱罪,但是因其是同⼀⾏为,侮辱罪已被强制猥亵、侮辱妇⼥罪吸收,不在单独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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