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力报表指标解释
2010年工资统计年报填报说明和指标解释
一、填报说明及要求
(一)统计目的:
为全面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状况,以便为劳动工资管理和改革完善工资制度提供依据,特制定《二0一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
(二)统计范围与对象:
本表只统计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计划管理所涉及到的各法人单位的全部职工。
(三)统计方法——两个原则:
一是“谁发工资谁统计”。即职工工资关系在哪个单位,就由哪个单位按现任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统计。
二是“按照执行工资对应的职务进行统计”。
(四)统计分工:
本表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进行统计。
地方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地方负责统计。实行垂直管理的工商局、地税、质监、药监局、安全厅等五系统分别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统计。计划单列市除将报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审核汇总外,应同时抄报人社部。
中央、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直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含京外单位),由中央、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直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含京外单位),由中央、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负责统计。
(五)具体要求:
1、各部门上报的汇总数据和报表,要用人社部统一制发的汇总软件制作。
2、要注意审核各表表内、表间的数字、逻辑关系,防止错统、漏统。
3、年报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上报,上报时必须经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封面及各表均需加盖
公务员级别工资表
公章,准确填写填报填写人和,并对统计报表中反映出的特殊情况附以文字说明。为保证整套报表的完整,不需填报的报表也应一并打印出来,装订成册。
4、统计数字截止时间: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6、上报时间:
1)统计报表和汇总数据报送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北院)701室。各地、各单位的具体报送时间详见川人社办发[2010]624号。
2)统计分析材料上报时间:各市州、省级各主管部门务于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将工资统计分析材料1份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邮寄的以到达时间为准。
三、主要指标解释
(一)单位个数:指填报本报表制度的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单位的个数。
(二)上年末职工人数:2009年统计年报的“职工年末人数”
(三)职工年末人数指年末最后一天的实际人数。已经招用但到年末尚未报到的人员和尚未用完的进人指标,不得作为年末人数统计。
(四)正式职工指在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国家有关部门分配、安排或批准招收录用的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含临时工)。正式职工是单位全部职工中的其中项。
(五)职工年平均人数是指报告年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职工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被报告月的日历天数除求得)相加之和被12除求得,四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被4除求得。
(六)职工年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机关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
在实际操作中,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有:
    1)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发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安家费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7)因聘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七)基本工资: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在事业单位中包
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以及中小学教师、护士基本工资提高10%的部分;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
(八)绩效工资指事业单位在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分配的、体现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的工资。包括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工资,以及上年度补发的奖励绩效工资。
尚未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绩效工资政策实施绩效工资的单位,这一栏不填。各地、各单位统筹考虑的补贴部分不列入此栏统计。
(九)津贴补贴:指基本工资外,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补贴。本表分为“国家统一出台的津贴补贴”和“地方执行的津贴补贴”两大类。
1“国家统一出台的津贴补贴”指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保留的其它津贴补贴等。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照国人部发[2006]61号和川人发[2007]8号、川人社办发[2010]3
94号文件执行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特殊岗位津贴:具体包括——教师的教龄津贴、中小学特级教师津贴、特教津贴、手语翻译津贴、政府特殊津贴、津贴、人民警察执勤津贴、干警加班补贴、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检察官检察津贴、检察院工作人员办案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法官审判津贴、法院工作人员办案补贴、纪委监察人员办案补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税务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合同制工人10%工资性补贴、野外工作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艰苦广播台站津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护士的护龄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卫生防疫津贴、殡葬岗位津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副省级以上干部自顾费等。
3)保留的津贴补贴:
主要是指1993年和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按规定予以保留的津贴补贴。
11993年工改保留的津贴补贴:物价福利补贴、超4个月奖金、回民伙食补助、老粮贴。
2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中保留的事业单位工资原活工资比例超过30%部分。
3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中保留的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活工资比例提高部分。
2、地方出台的津贴补贴:指我省和各地出台的津贴补贴和各单位发放的奖金。主要包括:
1)规范的津贴补贴:是指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规定以及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第二步规范后执行的,并归地方和部门原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后设立的津贴补贴。
    2)改革性补贴:是指根据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的需要,通过转化原有用于职工福利待遇的资金,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
3)奖励性补贴:是指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之外发放的奖励性补贴和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规定发放的奖金。如机关的目标奖、节编奖等;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的奖金和自建的奖励性津贴补贴。
4)其他津贴补贴:机关工勤人员和部分事业单位执行的增收节支和削峰填谷政策补贴、目前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前继续执行的驻蓉生活补贴、适当补贴、汽车驾驶员津贴、2006年工改保留的原中小学非教师职工10%工资性补贴、下派干部生活补助、援藏干部生活补助、事业单位老干部工作补贴、午餐补贴、电话费等。
(十)年终一次性奖金: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或补发的去年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填入该项目。
(十一)1类事业单位国家重点扶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基本不具有创收能力、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十二)2类事业单位:以社会效益为主、具有一定创收能力和市场开发前景、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十三)3类事业单位主要面向市场、创收能力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十四)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指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十五)行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本表事业单位行业分组,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为依据,根据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将事业单位的行业按性质分组为:
1农、林、牧、渔业: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邮政业。
3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包括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
  4金融业:包括事业单位性质的银行保险管理部门、国家政策性的银行。
5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包括研究与实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及地质勘查业。
6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包括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其他教育。
8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包括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医疗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其他卫生活动、社会保障业、干部休养所、收养收容服务。
其中卫生事业是指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其他卫生活动。
9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包括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和娱乐业。
其中新闻出版业是指新闻业和出版业。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是指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制作。文化艺术业是指文艺创作与表演、文艺表演场馆、图书馆与档案馆、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烈士陵园、纪念馆、众文化活动、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及其他文化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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