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4.09.16
40万的车
【字 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81号
【施行日期】2014.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简化业务操作,提高服务水平,自2014年10月8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全面调整。此次业务调整以服务广大缴存职工为宗旨,引入新型金融工具,简化办事流程,缩短业务时限。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一站式办理,职工可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营业柜台完成提取手续,无需再到银行办理任何业务手续。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三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四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五章  偿还公积金(组合)贷款委托提取
  第六章  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委托提取
  第七章  附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及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
提取业务的管理。大港油田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和各管理部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手续的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金融结算业务。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提取条件、额度及提取范围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提取程序和资料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包括柜台提取和委托提取。
  柜台提取是指职工持规定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当时进行相关业务审核,审核通过的当日完成资金提取。审核发现业务需核实处理的,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通知职工。职工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实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百度云资源
  委托提取是指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业务承办银行按照协议内容自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协议指定账户。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
贷款和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可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中学生好词好句摘抄第五条 职工采取柜台提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卡。除特别规定外,提取资金按以下方式支付:
  1.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取资金划入职工联名卡储蓄账户。
  2. 职工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按规定持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办理提取业务的,职工应同时提供其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信息,提取资金划入该账户。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提取同时是否注销账户分为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
  全市缴存职工提取业务可到任一管理部办理。分中心开户职工提取业务也可到分中心办理;职工夫妻双方一方为管理部职工另一方为分中心职工,可同时在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非销户提取业务。
excel按出生年月排序  第七条 柜台提取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办理。
  (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代办人身份证明
  1. 代办人身份证;
  2. 《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附件1)一份,应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委托事项,委托人应签名确认;职工因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委托他人提取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
  (二)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监护人身份证明
  1. 监护人身份证;
  2. 具备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
第三章  住房消费提取
5升食用油是多少斤
  第八条 住房消费提取是指职工因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买自有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经济租赁房以及市场租房房租等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金。住房消费提取为非销户提取。
  第九条 职工全额付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购房人身份资料
  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购房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不提供)。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职工以夫妻关系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提取业务的,可不提供。以下同)。
  (三)购房资料,按购房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八一建军节祝福词
  1. 购买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2.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3.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 购买私产住房应提供《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5. 购买公有现住房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购房屋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6. 职工购买外地住房的,应参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购房资料,同时还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及职工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于所购住房坐落城市工作的证明。
  7. 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住房的,还应按共同购房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购房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购房的,提供其他购房人签署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购房放弃提取声明》(附件2)。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