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
案例一:“三鹿”奶粉引起幼儿双肾结石
2008年9月15日,玉屏消费者刘某向玉屏自治县消协投诉,反映其女儿自2008年以来一直食用三鹿U+系列1-3段900克/听成长奶粉,每月食量为3听,均是在玉屏某超市购买,2008年9月13日当获悉三鹿婴幼儿奶粉含三聚氰氨一事后,刘某将女儿送到了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双肾B超检查,发现女儿已患有双肾结石。
接到投诉后,玉屏县消协经调查得知,刘某夫妇2008年初以来,共在玉屏某超市购买了13听“三鹿”婴幼儿奶粉,共计1501元,经调解由超市双倍退还刘某购货款,共计3002元。
案例二:不合格化肥“烧”死百亩西瓜
2008年7月3日,镇宁自治县消协接到镇宁县丁旗镇下午村村民张某、欧某等7户瓜农的投诉,称他们当年种植的100余亩西瓜在使用了四川自贡某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合肥后,西瓜不仅长势差且死亡率高。
经调查,瓜农们使用的复合肥是从丁旗镇街上一化肥经营户处购买的,经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两次检验,该品牌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在消协调解下,化肥经营户一次性赔偿7户受害瓜农损失费5万元。
案例三:化妆品美容不成反“毁”人
2008年6月24日,贵阳市消费者尹女士在使用了从贵阳某商场购买的化妆品后,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及身体不适现象,虽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却一直未果,遂采取跳楼这一过激行为讨说法。
经查,商家销售的化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出现了严重的皮肤过敏及尿汞严重超标等现象,后经调解,商场和经销商先支付5000元作为尹女士期间的生活费,其余费用则由商场及经销商共同承担。
案例四:18位消费者浴室洗浴被盗
中国十大品牌奶粉
2008年5月26日,兴仁县消协接到王某某等18位消费者的投诉,称2008年5月24日晚他们在兴仁县某酒店洗浴中心洗浴,5月25日清晨,大家准备离开该洗浴中心时,发现存物箱被撬、贵重物品及现金失窃,经调解,由洗浴中心全额赔偿18位消费者被盗的物品及现金,共计16800元。
案例五:3万元买手表遭遇欺诈
2008年7月29日,消费者张某在遵义某某广场购买了一款价值35500元的某品牌手表,当时专柜营业员承诺并在其购货凭证上写明手表的表带轴为18K金制造,但经辨认,该表带轴是铜而不是18K金的,张某以涉嫌消费欺诈为由,要求商家给予10倍赔偿,经调解,经销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同时给予3万元赔偿。
案例六: 新笔记本电脑15天“瘫痪”
2008年2月18日,铜仁市松桃自治县正大乡地新村的吴某,在铜仁市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台型号为R650N的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价值5400元),使用15天后电脑就出现白屏现象且无任何声音,还不能正常启动,4月8日、6月5日、7月19日三次向该公司报修,耗去修理时间3个多月,经调解,商家同意无条件更换一台新电脑。
案例七:耕地机刚用半天就坏掉
2008年3月25日,黔南州龙里县洗马镇羊昌村消费者投诉站接到农民王某投诉,称其2007年10月10日在黔南州某公司贵阳销售部购买了一台型号为“TG4-××”的微型耕地机,仅仅使用了半天,耕地机就坏了,经调解,商家为王某更换了一台新耕地机,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380元。
案例八:带病仔猪低价卖
2008年3月17日,从江县消协接到投诉,称往洞乡高传村11户村民向榕江一仔猪商贩购买了12头仔猪,两天后12头仔猪口蹄溃烂、脱壳,并感染其它生猪,导致该村6头70公斤以上的生猪被感染同样症状,经畜牧技术人员鉴定,确认是农业部一级防控的“五号病”口蹄疫情,而携带疫情的仔猪,则是由榕江县忠诚镇仔猪商贩潘某贩运到高传村,且未取得任何检疫证明就以每斤低于市场价6元(市场价18元/斤)的价格销售给高传村农户的。
经调解,潘某除了退还12头仔猪款4426元,还补偿因仔猪带病感染的6头生猪损失费5002
元。
案例九:房开公司说一套做一套
2008年8月4日,福泉市消协接到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其2006年1月初与丈夫在福泉某某房地产公司购房时,由于销售员表示,买一楼可以送门前小花园,便购买了御景三期拥翠阁A单元一楼住房,2008年6月当王某准备装修房子入住时却发现,房开公司不仅没有给花园安装栅栏,还称从未答应送花园一事,经调解,房产公司把花园交给王某使用,并为其安装好栅栏。
案例十:安装热水器不装螺丝固定
2008年10月15日,纳雍县消协接到当地消费者张某投诉,反映其2007年8月在雍熙镇某太阳能热水器销售店购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事后由销售店负责安装,2008年10月,热水器突然倒塌、损坏,消协经调查发现,安装热水器的支架没有螺丝固定,水泥老化开裂,导致热水器倒塌,事后经调解,热水器销售店同意赔偿张某一台新太阳能热水器.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1,消费者向谁提出检举、控告?
2000年12月12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众举报称,某粮油作物栽培站销售掺杂假冒油菜种子。接到举报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当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调查。经查,该站用“中油”牌包装共分装已掺杂“中油”种子30080公斤,但未将中国农业科学院油科作物研究所授权其使用的“中油”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送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也未在包装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产地。该站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上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粮油作物栽培站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82058。14元。
律师提示:根据《消法》第6条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目前,我国受理商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协、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于服务,则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协和人民法院。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受到的损害直接到上述部门、机构投诉、控告。
2,《消法》对经营者的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2002年10月24日晚上6点半,严某叫了几个自己要好的朋友一起到某家新开的火锅店涮火锅。大家吃得热火朝天。突然,严某捂住,“哎呦,哎呦”,叫起来。原来,严某在涮火锅时,吃下混在食物中的异物,异物卡在喉咙处,痛苦不堪。同行的朋友赶紧将严某送到医院,进行检查。医生从严某下咽部取出近2厘米的钢丝。为此,严某花了31元钱医疗费。第二天,严某到消协,要求与火锅店进行调解。消协组织火锅店老板和严先生调解。严某出示了相应的发票及从其下咽部取出的钢丝。火锅店老板则承认严某在该店就餐,并受到伤害。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火锅店老板向严某赔礼道歉,报销31元医疗费,免去当晚就餐费39元,并且火锅店老板向严某赔偿500元精神损失费。
律师提示:根据《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经营者有权搜身吗?
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侄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其经过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
律师提示:我国《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超市的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消法》的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身自由,因此,超市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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