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工程师报名  为规范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促进全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辽宁省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省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尚未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资格培训且考试合格后,取得《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本办法所称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是指对省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取得、岗位登记、证书使用、培训教育以及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省监理工程师,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对省监理工程师实施统一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受省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省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培训、考试组织、岗位登记和证书、印章管理等具体工作。
各省辖市、绥中县、昌图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监理工程师资格报名、材料审核证书使用、从业行为和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培训和考试
第四条  省监理工程师达到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能力标准要求,通过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明。
资格培训采用网上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方式进行,考试以书面形式进行,由省注册中心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公布合格人员名单。资格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和《建设工程监理实务》两个科目.
第五条  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3年以上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实践经验;
2。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年龄在60周岁以内(不含6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六条  报名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应提交下列资料:
1.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表(附件一);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4。工作单位出具的监理实践经验年份证明;
5.监理单位出具的已聘任或拟聘任证明.
第七条  资格培训和考试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登录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网址:WWW.ZCZX.LNJST.GOV.CN),输入基本信息,打印报名表;
2。报名表经从业(或拟从业)监理单位盖章,连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由报考人员
所在监理单位一并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3。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进行网上确认。
第八条  考试合格人员经省注册中心出具考试合格证明后,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
第三章  证书及印章管理
第九条  证书及印章管理包括证书和印章核发、变更、注销。经资格培训后考试合格人员,应在三个月内申请《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申请证书及印章初始核发的,可根据所学专业或工作经历填报两个专业,专业类别划分参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执行。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刻制
第十条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由本人保管、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实行延续登记制度,按《关于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实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核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
1.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2。一年内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3。刑事处罚执行期间,或刑事处罚完毕至今未超过二年的。
第十一条  申请证书及印章初始核发应提交下列材料:
1。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申请表(附件二);
2.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3。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参加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8小时以上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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