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行政区划
民国时期行政区划
一. 民国时期政区设置
(一)历史背景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统治,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中华名国诞生。
民国元年1月1日,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成立中华民国临时中央政府。2月12日,清宣统皇帝退位。4月1日,孙中山正式辞职,由袁世凯任临时大总统。5月,临时政府前往北京。
民国四年12月12日,袁世凯窃果称帝,此后进入北洋军阀政府时期。
中华民国承袭了清朝的领土疆域。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由孙中山签署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此外,台湾省人处在日本占领之下。由于时间较短,临时政府来不及对地方行政区划有所建置。
  北京政府初期,沿袭的二十二省为:直隶省(治天津)、奉天省(治沈阳)、吉林省(治吉林)、黑龙江省(治龙江)、山东省(治历城)、河南省(治开封)、山西省(治阳曲)、江
苏省(治江宁)、浙江省(治杭州)、安徽省(治怀宁)、江西省(治南昌)、福建省(治闽侯)、湖北省(治武昌)、湖南省(治长沙)、广东省(治番禹)、广西省(治浥宁)、云南省(治昆明)、贵州省(治贵阳)、四川省(治成都)、陕西省(治长安)、甘肃省(治翶兰)、新疆省(治迪化)。另有顺天府仍沿清旧制;内外蒙古、青海、西藏等地方,均维持原状;台湾省仍有由占。
  地方的行政区划,清末为省、道、府、州、县(厅)五级,拟改为省、县两级未实行。民国二年(1913年)1月,政府公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废除州、存道县、实行省、道、县三级的行政区划体制。随后于民国三年(1914年)开始,进行一系列行政区划的调整。
(附注:此图扫描于中国历史地图册——民国时期行政图)
(二)不同级别行政区划的调整
1.省级区划调整
民国三年(1914年)5月,顺天府属宁河、大城、新镇、文安四县划归直隶省。其余所属廿县,皆明确归顺天府管辖,原受制于长官者,一切罢去。同年10月,顺天府改制,原辖区域设置京兆地方。
  民国三年(1914年)4月,从四川省析出川边道及金沙江以西原昌都府等地区,设置相当于省一级的川边特别行政区(至康定)。
  民国三年(1914年)7月,清末原拟设省的热河、察哈尔、绥远三地区,设置相当于省一级的热河特别行政区(治承德),察哈尔特别行政区(借治万全)、绥远特别行政区(治归绥)。
民国三年(1914年)8月,阿尔泰办事大臣辖区、改设置阿尔泰(游牧)地方(治承化寺),直隶中央。直至民国八年(1919年)6月,裁撤阿尔泰地方,将其划入新疆省,次年改置阿山道。
民国十三年(1924年),苏联归还原沙俄占中东铁路沿线地方行政权,即沿铁路两侧各30华里范围,设置“东省特别行政区”,主管机关驻滨江(哈尔滨),这是一种特殊的相当于省级的政区形式。
民国十五年(1926年)秋,民国政府在北伐中设置汉口特别市。
2.道级区划调整
民国三年(1914年)6月,《政府公报》发布大总统申令,公布各省所属道区域名单,基本沿袭清末道的区域,但道名有较多更改,全国共设九十三道。同年8月,河南省的河北道尹,由武徙移驻汲县。同年10月,安徽省安庆道的滁县、全椒、来安三县与淮泗道的六安、英山、霍山三县互划。民国九年(1920年),黑龙江省增设绥兰道;新疆增设塔城道、焉耆道;四川省增设川边道;湖南省撤销武陵道。
3.县级区划调整
从民国三年(1914年)起,各省先后进行裁府、州、厅并县的工作。对于盟旗制度仍照旧实行;西北、西南地区保留土司制度;一些新开发或改土归留地区,准备设县而条件不成熟者,则先设置设治局。
(三)不同时期行政区划的调整
1. 北洋时
中华民国建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不同之处在于废除府,将所有不管县的州、厅全改为县,1914年时在省县之间设置93个道。当时的省份依当时顺序排列,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京兆地方、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个地方,另保留阿尔泰、塔尔巴哈台、伊犛3地区(后均并入新疆省)。
2. 训政时期
北伐后,国民政府废除了道,另外设立了专署(即行政督察区),作为省的派出机构,一个专署管理十几个县。国民政府北伐后,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京兆特别区入河北,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改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国民政府并设立特别市(即直辖市),先后设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武汉(后改名为汉口)、广州(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再升格)、西京(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改称西安并再升格)、重庆(抗战时期设置)等9个特别市。此外,东北政务委员
会自设兴安屯垦区,西南政务委员会曾一度设立琼崖特别区,马仲英则一度自设河西省,惟除了琼崖特别区系获国民政府报准外,均为地方私设省级政区。
类别
数目
1931年以前的中华民国行政区
27
安徽 | 云南 | 河南 | 河北 | 甘肃 | 广西 | 广东 | 贵州 | 吉林 | 江西 | 江苏 | 黑龙江 | 湖南 | 湖北 | 山西 | 山东 | 四川 | 新疆 | 绥远 | 青海 | 浙江 | 陕西 | 察哈尔 | 宁夏 | 热河 | 福建 | 辽宁
院辖市
6
南京 | 上海 | 青岛 | 汉口 | 天津 | 北平
行政区
3
威海卫行政区 | 东省特别行政区 | 川边特别行政区
地方
2
西藏地方 | 蒙古地方
二. 民国时期行政管理体制
清末民初,地方各省的管理秩序比较混乱,大多是各自为政。19131月北洋政府颁布了《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顺天府属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中央特别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试图将各
类机构和称谓统一起来,实现逐步的规范化。但是,整个民国时期的地方行政机构和职权的局部,一直处在不断调整变化的过程之中。
(一).省级行政机构与职权   
根据地方实行军民分治的规定,各省设立划一的“行政公署”,设民政长一人,为全省最高行政长官,由大总统任命,职掌全省行政政务。省行政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个司和一个总务处,各司置司长一人,由民政长提名,报经国务总理呈总统简任,掌管本司事务。1914年颁布《省官制》后,省民政长改称为省巡按使,省行政公署改称为巡按使公署。公署设置也改为政务厅和财政厅,政务厅下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四科,财政厅所掌事务“则合以前各省国税厅筹备处之职掌”,[1]管理全省财政。
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政府下令改行政长官名称为省长,省行政机关为省长公署。并又先后颁布了《教育厅暂行条例》、《实业厅暂行条例》、《各省区警务处组织章程》,在省长公署设立教育厅、实业厅和警务处,主持全省的教育、实业和警察行政,同时调整内政厅职能,撤销其原来下设的教育科和实业科。
19216月,北洋政府颁行《省参事会条例》,于是,各省相继建立起“省参事会”。作为省行政的辅助性机构,由会长和省参事员12人组成,省行政长官担任会长,由会长任命秘书若干,负责办理有关会务事宜。参事员分为委任、聘任、和选任三种,待遇分为专任和兼任两种。依照规定,参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交由省行政长官执行,但是,省行政长官如有异议,条例并未规定是否可以行使享有否决权。
1928年国民政府在全国确立统治地位后,以省政府作为地方行政最高机关,负责综理全省行政事务。根据《修正省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政府采用“合议制”,又国民政府任命委员若干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人数屡变),设省政府主席一人。省政府主席的主要职权,有负责召集省政府委员会,代表省政府执行委员会形成的有关决议,负责监督全省行政机关的职责履行,处理日常或紧急事务。省政府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通过会议讨论处理全省政务,制订和发布省单行法规,决议全省预算、决算,决议执行国民政府委托事项,监督地方自治事项,以及社会治安和全省所属官员任免等。
省政府委员会下设: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等,以及秘书处和各直属处局机构。厅设厅长一人,由国民政府任命省政府委员兼任,并规定各厅长之人选的学识与经验,应与
所任职务相当,否则不能任命。省政府所设厅的数量和名称,存在着数次变更,前后并不一致,而且各省之间也有差异。省政府委员会主要设置机构的职权如下:民政厅负责提请任免县市行政官吏,县市所属地方自治及其经费事宜,警察保卫,卫生行政,赈灾救济,劳资争议,宗教礼俗,土地丈量,以及选举和禁烟等。财政厅负责省税和公债,省政府预算和决算编制,省库收支,公产管理,以及有关财政事宜。教育厅负责省级学校,社会教育,学术团体,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体育场管理,以及有关其它教育事宜。建设厅负责公路和铁路建设,河工和航道工程,不属于土地行政的其它测量,以及有关其它建设行政事宜。实业厅负责农林、蚕桑、渔牧、矿业的计划管理以及监督、保护、奖励等,耕地整理,开垦荒地,农田水利,改良农业,动植物病虫防治,工商业的保护、监督、奖励,工厂商埠,商品展示及检查,度量衡推行与检查,农会、工会、商会、渔会及其各类企业团体的管理,以及其它实业行政事宜。除上述各厅之外,省政府还有一些直属机关,主要有保安处、警务处、统计处、会计处、卫生处、人事处,以及禁烟委员会等。
中国有几个省级行政区
(二).道级行政机构与职权
北洋政府将此前的道延续下来,并将它划一为省与县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一般各省所
设道的数量在34个不等,也有67个的,全国共设90余个道。道所管辖的县,少则35个,多者甚至达到40余个。道的行政长官称为观察使,“由该管省民政长官呈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道政府称为观察使署。根据1914年公布的《道官制》规定,观察使改为道尹,观察使署便被改为道尹公署。道尹的职权是:管理道内行政事务,考核道内行政管理,颁布辖区单行规章,节制调遣辖区巡防警备队,监督道内财政司法等。
道尹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科,各科置科长一人,掌管本科事务。此外,设秘书一人,掌管机要事项;设技正、技士若干,掌理技术事宜。
当时,各省为了使道尹有效实施职权,制定了出巡制度。有的是定期出巡,有的是临时出巡,按照章程规定,各道道尹无论一次巡完或分次巡完,每年必须在道内亲自巡历一遍。
19246月,北京政府内务部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124条“地方划分为省县两级”的规定,宣布各省废除道。虽然,裁撤通令于71日起实行,各省实行的不多,加之曹锟政府很快垮台,迟迟未能废置。国民政府确立在全国统治之后,于1930年做出正式裁撤决议,道作为一级行政的地位才被完全取消。
鉴于省县两级行政间存在的实际空档问题,国民政府行政院出于军事围剿目的先后出台了《各省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在省县之间划定行政监察区,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公署由行政督察专员主事,专员承省政府之命,推行法令,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各县市行政。公署类似于此前的道官署,但其职权更多则是带有监督性质。虽然,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由临时性设置逐步转为一种定制,却并未能成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其职能应该属于省政府的辅助机构,194110月公布《战时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区保安司令部合并组织暂行办法》后,与区保安司令部合并,专员兼司令,公署也改称为“行政督查专员兼区保安司令部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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